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27.09.2018  17:16

各市、州、县残联: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文件要求,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为贯彻落实好《制度》,现明确有关事项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度》的意义,加强政策宣传

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旨在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让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各级残联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人口素质、保障残疾儿童生存与发展权利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主动做好《制度》和本地救助实施方案的宣传。要对相关政策进行准确解释,让残疾儿童家庭应享有的权益得到保障,且建立正确的期望值。要重视舆情应对,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化解矛盾。

二、抓紧出台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工作机制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地方政府督导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残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联合相关部门,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之下。

(二)制定实施方案

市(州)级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调研辖区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和现有救助政策,听取基层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联合制定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发文。实施方案应包括具体救助项目、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内容、救助标准、救助流程、经费结付方式、定点康复机构名单和检查评估办法。要确保实施方案所确定的救助项目、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内容、救助标准等不小(少/低)于实施方案制定前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政策)的相应范围、内容和标准;要做好申请、审核、救助、结算等环节的设计,做到方便群众,公开透明。要对救助项目和定点康复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残疾儿童实际康复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救助项目、范围和标准;联合相关部门,根据年度机构检查评估情况,增减定点康复机构。

县(市、区)残联按所在市(州)政府出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对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出台本地救助办法,增加救助项目、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三)建立完善康复服务体系

为推动《制度》贯彻落实,省残联将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出台配套的管理办法。市(州)、县(市、区)残联要在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时,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和康复机构,同步做好政策衔接、规则制定和具体工作安排。

1.县(市、区)残联收集与残疾儿童康复相关的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社会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制定具体政策衔接办法;按照中国残联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人信息比对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18〕19号)要求,协调民政、扶贫部门,掌握低保、建档立卡等贫困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需求情况,做好此类残疾儿童的信息比对工作。

2.县(市、区)残联会同教育、民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制定本地定点康复机构申报审核办法,筛选定点康复机构,报市(州)残联及相关部门审批;市(州)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定点康复机构审批办法,实施动态管理,联合发文确定定点机构,报省残联备案。

3.各级残联要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队伍的服务能力。做好对负责受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核等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熟知相关政策和工作流程,耐心细致为残疾儿童及家长服务;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督促机构提升康复服务质量,重视对残疾儿童家长的康复技术培训和心理支持服务。

(四)加强项目监管

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监督管理责任。

县(市、区)残联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救助工作日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机构开展康复服务进行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州)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救助儿童信息进行回访核对,对定点机构开展年度评估验收,对经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管理办法,每年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三、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管理

(一)经费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分级负担,统筹使用,纳入当地政府预算。

省残联统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和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经费,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予以补助。

市(州)残联要安排本级工作经费用于对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要争取财政资金,对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进行适当补助。

县(市、区)残联争取本级配套经费,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明确康复救助经费结算办法。

(二)经费分配

省残联按照精准康复管理系统中各地录入的0-10岁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数,统筹分配中央和省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报省财政审核后下拨至县(市、区)。由于存在政策过渡,2019年经费分配中,0-6岁康复训练需求数以省0-6岁数据库截至2018年8月底各地录入并审核后的筛查数为准,7-10岁康复训练需求数和0-10岁辅具需求数以动态更新系统中截至2018年8月底录入的需求数为准。

市(州)、县(市、区)残联综合考虑上级拨付和本级配套资金,确定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类别、救助对象名额和各类救助项目标准。资金充足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加项目类别,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三)经费管理

各级残联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项工作完成时限

省残联将会同相关部门,于2018年11月底前制订出台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管理、评估、考核办法,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和评估、制度落实和工作管理、资金使用和监管、绩效考核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各市(州)残联须于2019年2月底前,制订出台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并上报省残联康复处。如辖区内县级残联另行出台了本地实施办法,也一并汇总上报。

省残联收集汇总各地实施方案,于2019年3月底前,印发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通知,公布救助任务数和定点机构名单。

按照省政府要求,省残联将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联系电话:省残联康复处 027-87300732)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