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食品安全问责办法

08.08.2016  16:43
 

  7月28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不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市、县、乡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问责。

  《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分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及适用、问责的实施和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首次将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4种情形纳入问责范围,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理念,这在全国是一个创举。《办法》规定,对违反中央、省委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精神,未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年度考核,导致工作受到严重削弱,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问责,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

  《办法》对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需要问责的10种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首次将没有落实“四有两责”要求纳入了问责范围,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行政责任。

  《办法》还将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职责;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选择性执法,不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12种情形纳入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问责范围,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办法》规定,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未履行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也要实行问责,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有关规定,《办法》对食品安全问责区分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并列举了相应的情形。同时,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办法》还列出了从重处理、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以及免予问责的具体情形,体现了宽严相济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此外,《办法》还在程序上对问责的实施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问责的调查机关和决定机关,建立了食品安全问责的落实机制,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故处置不力负有责任但尚未依法依纪受到问责的拟提拔重用对象,取消其相应资格。

  《办法》的出台是湖北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湖北省食品安全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对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推进社会共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