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推公选”2015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公告

11.10.2014  13:23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2013年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增强计划编制和立法选项工作的民主性、针对性,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坚持突出湖北特色、突出务实管用,现向社会“公推公选”2015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一、本次“公推公选”,采取在荆楚网( http://www.cnhubei.com/ )上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公推公选”结果将作为编制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公推公选”截止日期为10月25日。

二、公告所列的30件“公推公选”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是在向社会征集、有关单位申报项目的基础上,结合全面深化改革、国家立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划、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等综合确定的。公众在选择项目时,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属于湖北地方立法权限;

(二)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较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效果;

(三)涉及全省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

(五)所涉事项重大,难以通过规章、政策措施、道德规范以及其他方式予以调整;

(六)立法时机较成熟,立法成本、执法成本较合理。

三、具体推荐和遴选建议项目的方式:请公众登陆荆楚网,直接在问卷上勾选项目后提交(限选20件以内)。

四、公众可留下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在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实施后,将采取适当方式对积极参与推选活动的公众给予适当奖励。

五、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划、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等,可登录湖北省人大网站( http://www.hppc.gov.cn )“立法工作”版块进行查询。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27—87237577  87231669

附件: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名称及简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4年10月10日

 

 

附件

 

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名称及简介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

(现行办法于1999年7月制定,2010年7月修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鉴于上位法新增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三章,修订变动大,有必要修订我省现行办法。)

2.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

(开展志愿服务,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我省2006年制定的《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局限于青年志愿服务层面,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志愿服务全民化的要求,加强我省相关立法十分必要。)

3.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修订)

(现行规定于1996年1月制定。2006年1月,国务院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对传统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确定了新型农村五保供养框架。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现行规定在供养资金渠道、供养标准及供养工作管理等方面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存在冲突,需要修订。)

4.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制定条例是健全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的需要。我省于2009年7月通过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侧重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没有对预防未成年犯罪作出详细规定。制定条例对于控制未成年人犯罪规模,扭转犯罪发展趋势,完善我省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十分必要。)

5.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劳教制度废除后,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亟待研究并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立法工作。2014年8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14】37号),对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6.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办法

(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地方抓紧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完善调整劳动关系法规体系,推动法律全面落实。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也需要上升到地方立法层次加以巩固,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加快地方配套立法的要求强烈。)

7.湖北省价格条例

(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不能全面满足价格工作的实际需要,必须通过地方立法填补在强化价格公共服务、查处国家机关乱收费、规制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等多个领域的法律空白。)

8.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

(现行办法于1996年5月制定,1997年12月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现行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需要,与上位法的规定也存在不一致,亟需修订。)

9.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现行条例于2006年3月制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行条例既与修改后的上位法不完全适应,也与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不相适应,需要修订。)

10.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2014年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已经全面到位,对食品药品实行全过程监管。2009年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既是落实上位法要求,也是通过立法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程序。)

11.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

(现行条例于1999年1月制定,先后于2001年5月和2010年7月修改,已难以适应我省公路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公路管理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甚至管理空白需要解决;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需要修订。)

1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办法

(制定本办法是从本省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发展瓶颈、供需状况、体制机制的需要出发,以加快我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理顺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

13.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我省是科教资源大省,是国家重要的研发基地。促进自主创新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湖北”的核心;促进我省自主创新活动需要法律法规为导向和依据,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湖北”战略纳入法治轨道;其他地方立法为我省提供了借鉴,我省的自主创新实践为立法打下基础。)

14.湖北省专利条例

(现行的《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于1998年4月制定,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主要规定的是专利申请和授权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地方专利管理方面的内容很少,且我省条例实施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还经过两次修改,条例的内容已与上位法不完全适应。制定本条例,有利于贯通专利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各个环节,建立多管齐下的法制保障体系。)

1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办法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颁布施行。目前,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存在缺乏整体规划、资源不足且分散、诊疗程序不统一、精神障碍者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等突出问题。为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亟需制定法规。)

16.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修订)

(现行条例于1994年5月制定,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其中一些内容、提法与上位法不相适应。201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

17.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1995年省政府颁布的《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中,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工作需要。《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也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还处于被动防灾、救灾局面。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完善防治法规制度。)

18.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订)

(现行办法于1994年5月制定,2010年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于2013年1月开始施行。现行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工作实际。2014年5月,全国人大农业技术推广法执法检查组来鄂检查时,要求我省加快修订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法规体系。)

19.湖北省蔬菜产业发展条例

(1998年湖北省政府颁布了《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2010年省政府连续下发文件,提出了湖北省菜地基本保有量800万亩的目标,为条例的立法奠定了基础。制定条例对于有效防御目前蔬菜基地被随意征占,保障城镇居民蔬菜安全有效供给十分必要。)

20.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

(现行办法于1994年12月通过,2010年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2011年3月颁布施行。我省修订现行办法,可进一步加强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测等工作,保障我省水土保持事业健康发展,还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21.湖北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

(为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资产的完整性、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22.湖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每年快速递增,由机动车尾气排放造成的空气污染日益突出,成为城区空气的主要污染源,给城市的大气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和压力。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的解决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空气环境质量的改善,立法确有必要。)

23.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物业管理覆盖面不断扩大,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不断凸显,各地因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和上访事件日趋增多。解决物业管理市场不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不清晰,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保护以及政府的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24.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1997年省政府制定了《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和法律层次效力较低等原因,致使监管手段、力度等明显不够,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风景名胜区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的要求,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25.湖北省梁子湖生态保护条例

(省政协对梁子湖生态保护工作非常重视,委员们通过大会发言、提案、信息等多种形式呼吁;沿湖四市政协建立了梁子湖生态保护联席会议;今年,省政协又将梁子湖生态保护纳入专题协商计划,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研,认为立法十分必要。)

26.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我省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局部地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保护土壤是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制定专门法规十分必要。)

27.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修订)

(现行条例于2009年9月制定。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我省人事任免工作在任免范围、任免程序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要求,同时,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28.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有必要制定条例。)

29.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

(现行规定于1999年12月制定。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目前在工作机制、程序等方面还不够完善、工作实效还不够明显,需要修订规定,明确重大事项的内涵、规范行使程序、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法律责任等内容。)

30.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订)

(现行条例于2001年2月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工作,将在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方面作出重大修改,与之相适应,修订现行条例十分必要。)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
湖北省档案馆关于实体档案暂停提供利用的公告
尊敬的利用者: 省档案馆正在开展库房档案调整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