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的说明

05.06.2014  10:12

---2014年5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湖北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贺方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国家赋予红十字会的一项新的职能。2010年3月2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原卫生部正式启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湖北省武汉市作为首批10个试点省市之一进行试点工作。2011年11月,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原卫生部的要求,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由武汉市扩大到全省全面推进。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原卫生厅(现卫计委)、各市州和有关医院的大力支持下,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扎实稳步、健康有序向前推进,2010年实现捐献2例,2011年实现捐献8例,2012年实现捐献26例,2013年实现捐献97例。

器官移植已成为挽救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的一项最有效手段,但移植器官的需求量和实际捐献量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我国每年因病需要器官移植的约有150万人,但仅1万人能接受移植手术,供需比高达150:1,我省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有4万人。“没有人体器官捐献,就没有人体器官移植”,器官捐献的需求非常紧迫,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从而导致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的产生,如:买卖器官行为、捐献者和接收移植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医疗机构在人体器官捐献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以及可能引发的纠纷、合理的器官资源分配机制亟待形成和完善、器官捐献的工作机制、人体器官捐献的人道救助问题等,都急需从立法的层面得到妥善解决。

条例的制定事关民生福祉和人民生命健康,有利于人类文明进步和医疗技术的提升,也必然会促进器官移植实践领域的快速发展,具有显著的社会性、公益性和人道主义特征。其立法依据虽无“上位法”做参照,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刑法修正案(八)》从人体器官移植的界定、捐献的原则、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具备的条件、相关法律责任、犯罪的认定和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全省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鄂发〔2012〕3号)对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和把此项工作作为红十字会核心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原中国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意见》对相关职责、组织机构、工作机制、队伍建设及监督保障等进一步作出要求。近年来,我省遵循以上原则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从试点到展开的过程中,深切体会到人体器官捐献是大爱大善,是崇高的义举,惠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功德无量。同时也涉及医学新技术,以及伦理、信仰、人权等深层次问题,社会关注度极高,亟待规范运行,只有捐受双方、医疗机构、工作机构等各方利益依法得到保障,才能有效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因此,人体器官捐献迫切要求地方立法,以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健康稳步发展,以适应民生的需要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二、《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

条例(草案)》的形成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工作。 一是 省红十字会初期酝酿,组织工作专班调研起草,并进行论证后向省政府提交《立法建议书》,报请省政府法制办开展立法工作,申请纳入立法计划; 二是 省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草案)》展开了调研和论证,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统筹考虑并安排立法工作,同时进行督促指导; 三是 省人大组织立法调研,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负责起草、调研、审修、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自2011年起分别赴省内外进行了立法专题调研,调研对象涉及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红十字组织、社会公众以及志愿者等,组织召开医疗专家、法学专家、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人士代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和协调会,研讨、论证了条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拟定立法工作进程。

条例(草案)》的形成历经了2010年酝酿启动、调研论证、申报立项,2011年被人大常委会确定为预备项目、2012年列为预备计划项目、2013年列为计划争取项目、2014年列为计划项目,特别是去年网上立法项目公投得票领先,专家评审高票通过,充分体现了《条例(草案)》的立法计划顺应社会诉求和民众的期盼。

条例(草案)》已经制度廉洁性评估,2014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条例(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的界定问题。《条例(草案)》所指人体器官捐献是指公民身故后,以自愿、无偿的方式,将其功能良好的器官捐献用于救治因器官衰竭而需器官移植的患者,使其能够延续生命,并改善其生活质量。人体器官捐献界定为公民身故后仍具有特定功能的人体器官的捐献。由于活体器官捐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是严格管理、控制和尽量避免的,因此,《条例(草案)》不涉及活体器官捐献的内容。

(二)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条例(草案)》明确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三项重要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 围绕这一原则,《条例(草案)》规定: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应当填写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或登记表(第十五条);捐献人可以自由指定捐献执行人(第十六条);捐献人办理捐献登记手续后,可以要求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第十九条)。 二是无偿原则。 鉴于曾经和可能出现的变相有偿捐献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捐献的人体器官应当无偿用于临床移植(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活动,禁止违背捐献人的意愿获取器官(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的,将比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类似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三是维护捐献人人格尊严原则。 条例(草案)》规定: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第五条);具备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捐献人的尊严,在实施移植器官前应当举行缅怀仪式(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捐献器官的利用情况(第二十三条)。这些规定有利于鼓励人体器官捐献行为,推动捐献事业向前发展。

(三)关于执法主体问题。红十字会作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的社会团体,承担着人体器官捐献的大量日常工作,但由于红十字会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因而《条例(草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行政管理职能。《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信息接收、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日常工作”。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关于建立人道救助机制。人体器官捐献中的人道救助机制是国际通行惯例,在发达国家并不鲜见,在我国当前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实践中更具现实性、客观性和针对性。 实施人道救助是我国政府的政策要求。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规定:“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探索在省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 实施人道救助是人体器官捐献实践的要求。 从目前已经实现人体器官捐献的案例来看,90%以上捐献者的家庭面临生活困难问题。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的人道救助不仅是简单的困难救助,而是对人道主义精神的崇尚和弘扬,是对无私奉献精神的激励和褒奖,与人类文明和社会伦理相契合,是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向前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建立有效可行的人道救助机制,政府有责任,医疗机构、器官利用单位也应义不容辞,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也当有义务奉献爱心,集大众之力量为人体器官捐献的大爱、大善、大义提供人道救助保障。《条例(草案)》规定: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生活困难的捐受双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第三十条)。如没有人道救助,人体器官捐献将难以为继。这也是人体器官捐献开展以来客观存在的现实困难和问题。因此,从法律层面保障人道救助机制的构成显得极为重要。

以上说明以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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