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再审案公开宣判

11.01.2021  15:10

2021年1月8日上午10时,省法院公开开庭对申诉单位湖北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达公司)、申诉人李献明犯逃税罪一案进行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到庭旁听。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法院再审的涉产权案件。申诉人李献明系申诉单位洁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4月29日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以逃税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洁达公司以逃税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省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生效裁判,依法改判申诉单位洁达公司和申诉人李献明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一、二审及再审认定洁达公司少缴税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税务机关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时《刑法修正案(七)》尚未出台,但公安机关最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原审法院作出一审裁判的时间均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后。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经《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保护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有利于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另一方面也给予纳税义务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机会,对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部门在发现洁达公司可能有逃税行为后,应当先由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根据检查结论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追缴或行政处罚,之后才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纳税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即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洁达公司和李献明的刑事责任,没有经过行政处置程序而由侦查机关直接介入,不符合《刑法》修订后的立法精神。洁达公司、李献明在侦查阶段补缴全部少缴税款,后又根据原生效判决缴纳了判处的全部罚金,对洁达公司、李献明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的改判,体现了湖北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切实重视涉产权保护政策,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工作职能,严守法律底线,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实事求是纠正冤错案件的决心。

近年来,湖北法院高度重视保护营商环境,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切实维护涉企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审监一庭 责任编辑:柯学文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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