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改革重心向基层一线倾斜

11.06.2015  10:43

      《人民日报》2015年6月10日讯 核心阅读 湖北在司改中,将重心向基层、向办案一线倾斜。以更加优厚的待遇保障引导优秀法律人才下沉到基层,以财务统管等方式适当隔离基层法院、检察院与地方政府的“共生关系”,进而提高基层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湖北,是中央确定的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去年11月,湖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获中央政法委批准。12月,湖北启动4个市州24家单位的先行先试工作。

  “前期调研发现,我们的基层法院、检察院案件多,司法人员待遇低,保障差,人才进不来、留不住。”湖北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谭先振说,因此,将改革重心向基层、向办案一线倾斜,是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以更加优厚的待遇保障引导优秀法律人才下沉到基层,以财物统管等方式砍断基层法院、检察院与地方的“共生关系”,进而提高基层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基层员额更多

  突破等级“天花板

  6月,湖北省各级试点法院、检察院即将进行首次法官、检察官员额遴选。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年轻的助理检察员祝超正在积极备考。“改革之后,不再是进了检察院就当然是检察官,而是其中能力比较强的才能当检察官。这给了我很大希望,知道了努力的方向。而且和原有制度相比,我从助理检察员到检察员的时间缩短了,检察员晋升通道和事业发展空间更大了。

  在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方面,湖北省司改试点方案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和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通过5年过渡达到3类人员分别占编制总数的39%、46%、15%的员额控制目标。按照初步方案,省、市州、县市三级法院、检察院的员额比例分别为37%、38%、39%,让更多法官、检察官留在基层。

  与全国其他试点省一样,湖北入额法官、检察官收入都将有较大幅度提高。而祝超所说的“晋升通道”更大,其背后则是多种制度设计,打破基层法官、检察官升迁的“天花板”。

  首先,一级以下法官、检察官可以定期晋升。改革之后,法官、检察官实施单独的等级评定制度,最终与行政级别脱钩。法官、检察官共分为四等12级。 “这意味着,县市基层法院的法官、检察官只要尽心履职,到一定年限至少能享受相当于正科级的待遇。而过去,在县市基层,普通公务员包括法官、检察官晋升到正科级都是非常困难的。”湖北省委法治建设办专职副主任赵俊说。

  其次,基层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择优选升的名额占比明显高于省市两级。按照司改方案,省、市两级择优选升高级最多不超过3人,而基层院择优选升四级高级以上可多达4人,武汉市基层院可以选升三级高级可多达3人。这意味着,过去,只有基层院的院长、检察长才能晋升四级高级,而现在,基层院有更多的法官、检察官都能升至四级高级。

  最让祝超这样的年轻人激动的是,过渡期后,将来初任法官、检察官选任后必须首先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不能直接进入省高院或市中院。这意味着,在基层工作过若干年的青年法官、检察官将有很多机会遴选到上级法院、检察院,从而缓解基层人才进不来、来了留不住的问题。

   还权”和“加责

  推动“扁平化”管理

  以审判为中心,扁平化管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有很强的行政化倾向,案件的裁决一般不是由直接办案的法官说了算,而是由承办法官层层向上级汇报。有些案件判错了,也并不能说是办案法官自己的意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杨凯说。

  “这次司法改革,就是要对法官"还权"和"加责",让真正亲历案件审理过程的法官裁判案件,并对裁判结果终身负责。”赵俊说。

  为此,湖北省部分试点法院开展了司法责任制改革,选拔了主审法官,推行了主审法官及合议庭负责制。湖北省检察院借助司法体制改革的契机,全面实施了基层院内部改革,“横向大部制、纵向扁平化、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

  内部机构林立、人力配备不优、职能边界不清,是基层检察院的一个通病。“有的基层检察院,总共只有五六十人,设立的机构竟有20多个。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是基层检察官晋升通道太窄。司法体制改革为基层检察官提供了这么多级别晋升通道,待遇收入也不再与行政级别挂钩,这为我们撤并机构,实施司法责任制提供了契机。”湖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金鑫说。

  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是实行“五部制”改革的先行者,从2009年开始整合机构职能和人员,把十个部门整合成五个部门。人员管理方面,该院从2012年开始探索取消行政级别,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通过一系列选拔程序,选任12名“主任检察官”抓办案。

  这些先行先试的举措已经初见成效。“比如把一些控告申诉职能纳入案件管理部,统一管理、统筹和监督,实现了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西塞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周豫军说,主任检察官改革也与当前改革精神契合。改革后,主任检察官只需要对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副检察长负责,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也减少了部分人“只当官不办案”的现象。

  目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已经制定了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遴选的实施方案,将于6月中旬正式实施。遴选将综合考察报名者的法律知识和过去5年的办案数量、质量、一线办案水平。这次遴选中,法院院长、检察长、庭长等将与普通法官、检察官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加考核。只会当官、不会办案的“长官”将无法戴上法官、检察官的“帽子”。

  一旦入额,基层法官、检察官的收入待遇将大幅提升。“过去湖北省公务员津补贴标准是省直高于市州、市州高于县市。今后,市县两级的津补贴将执行统一的新标准,另外,还将对基层法院、检察院派到乡镇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省司改办同志介绍。

   全省财物统管

  抑制办“金钱案”的冲动

  为了让法院、检察院与地方适当脱钩,今年1月起,湖北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全部实施了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

  不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检察院,经费保障问题迎刃而解了。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2014年年度总经费为2254万元,2015年财物统管后总预算2786万元,经费总额增长了24%。

  “过去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程度、财政收入状况有关,有的地方经费困难,难免有办"金钱案"的冲动。而全省财物统管之后,开前门、堵后门,保障更充足。同时各级法院、检察院财物管理更加严格,彻底实现收支两条线,堵住有些基层院靠办案"创收"的资金流入渠道。”省司改办同志说。

  不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任清水认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以实现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为目标,但目前对于省一级由谁管理、如何管理,有待进一步明确。武汉某区法院的副院长也提出:“财物统管之后,日常的工作经费保障很充分,但一些临时的任务怎么完成?这些工作经费从哪来?

  另外,任清水认为,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法官享有了完整的裁判权,要防止出现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以及冤假错案,如何加强对承办法官和合议庭的监督是个重要而突出的问题。他建议上级加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指导,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干部人事管理体制、法官薪酬体系等问题上,应当由中央层面出台具体意见,确保各试点地方的改革符合中央要求。

   链接丨司法体制改革之重点难点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主要针对下列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

  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

  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

  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摘自《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 人民日报 》( 2015年06月10日 17 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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