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停止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29.04.2015  18:25

荆楚网消息(记者 冯梓晔)为减轻企业负担,经湖北省政府批准,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近日联合发文,决定从今年起,停止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今后,有关部门要履行价格调控职能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保障。

4月28日,记者采访湖北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了解到,2011年10月1日起,根据相关文件,湖北开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以财政划拨为主,以向社会征收为辅。社会征收是由各级地税部门对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等11个行业实际缴纳的“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按1%的比例计提。基金取消后,生活困难群众不会受到影响,相关救助资金将被列入各地政府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