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新政策需统一管理

19.01.2015  10:49

  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禁止制定“土政策”。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文,要求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财政部规定,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王荣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