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征管手段 深化税制改革 努力开创财产行为税工作新局面

01.08.2014  11:50

  主持人:各位朋友大家好!这里是湖北省地税局门户网站12366演播室,今天我们请到的是湖北省地税局税政三处副处长熊斌。熊处长,欢迎您!税政三处是省地方税务局主管财产行为各税政策,指导和监督财产行为各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关于“财产行为税”可能不少网友还比较陌生,实际上财产行为税关系到千家万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您怎么理解“财产行为税”?也有人说我国现在还没形成完整的财产税法律体系,您怎么看?

  熊斌:谢谢主持人!非常荣幸能够参与此次访谈。关于主持人提的这个问题,我谈一下我对财产行为税的理解。首先,从理论上说,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将税种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特定目的行为税五大类。虽然我处名为财产行为税处,但财产税和行为税是两个不同的税收类型。其中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广义上的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但国家可以选择某些财产予以课税。我国现行财产税制就只针对土地、房产、车辆及船舶等部分财产予以课税;而与土地、房产的权属转移相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与土地、房产收益相关的土地增值税等可划分到行为税类。另外按工作职责的划分,我处还负责资源税、印花税、城建税、烟叶税等税种的管理。其次,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财产税法律体系,车船税法属于全国人大立法,其他财产税税种也均以国务院令这样的法规形式正式颁布。近年来,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产行为税各税种的税收管理也逐步得到了深化和完善。

  主持人:近一段时期,与财行税相关的税制改革引人瞩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税改革。这些重大决策部署为财产行为税的改革指明了方向,请熊处长给网友介绍一下当前财产行为税税制改革情况。

  熊斌:好的。早在十八大之前,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了税收改革的任务,财产行为税中有九个税种的改革被列入“十二五”规划。可以说,十二五期间,财产行为税的改革和发展迎来了一个非常难得的机遇。当然,这是大的形势和背景,具体到我省而言,正如你所说的,近年来我们已经开始启动了部分改革试点工作:

  一是有效开展磷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从2013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授权同意,以“改量从价,正税清费”为主要特征的磷矿石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我省正式启动。此项改革是继新疆率先试点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之后,全国第二项资源税改革试点,也是为随后影响更大的煤炭资源税改革积累经验。磷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主要是将原按吨计征的从量征收方式改为按销售价格计征的从价计征,与原来相比,改革的社会效益显著:第一促进资源合理开采,优化了市场环境。2013年,全省低品位磷矿石开采量增长率18%,高品位矿石开采量相应下降,磷矿石“采富弃贫”、浪费资源的现象得到明显扭转。第二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公平了企业税负。极大改善了资源开采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资源收益合理分配。第三增加地方可用财力,截止到2013年底,全省累计征收磷矿石资源税4.62亿元,比上年按从量计征方式征收增长37.5%。

  二是重点做好房地产税制改革和环境税改革试点准备工作。2007年武汉市获批建立“两型”社会实验区,为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的财税体制,2009年湖北省政府向国务院正式提出了在武汉城市圈开展以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为重点的地方税改革申请。作为这两大税种的主管部门,我们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在房地产税制改革方面,我们密切关注全国房地产税制改革动向,及时为领导出谋划策。2011年初,上海、重庆两地率先对部分住宅开征房产税,我们立即向省领导报送了税收专报,详细说明了沪渝两市房产税改革方案的基本内容及特点,以及新政出台的即期影响与现实意,同时阐明我省房地产税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和我省应对措施、工作建议;2012年,我们圆满完成了房地产税制改革的研究课题,编箸了《中国房地产税改革研究》一书;2013年,在多次参与国家级的房地产税改革研讨会议上,我们充分阐述了我们的主张,并取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多数领导和同行的赞扬。

  在环境保护税研究方面,为深入研究论证试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我们成立了由省局、试点单位和省内高校教授组成的环境税改革研究课题组,组织开展了专题研究,编撰了《中国环境税改革研究》一书,参与起草和修订递交国务院的《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期间《环境税征管问题研究》课题荣获第七次全国国际税收优秀科研成果集体二等奖,环境税科研成果也在全国环境税立法国际研讨会上进行了交流,受到全国人大的关注和肯定。通过我们的努力,我省力主的费改税改革路径以及“环保核定、地税征收”的征管模式在环境税立法中得以体现。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继续推进磷矿石资源税改革试点,并积极稳妥做好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开征前的基础准备工作,服务税制改革发展大局,为全国地方税制改革探索经验。

  主持人:税收管理是税收工作永恒的主题,改革创新是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不竭动力。熊处长,为了更好地落实财产行为税政策,近几年来,我们在创新财产行为税管理机制方面作了哪些工作,财产行为税征收管理水平得到怎样的提升?

  熊斌:近几年来,随着省局“五税”战略,尤其是信息管税的深入实施,全省地税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我处以分税种精细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特色的财产行为税征管机制创新工作也不断取得新突破。

  2008年创新了城建税信息比对机制,利用国税部门传递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信息开展城建税漏征漏管信息比对,补征漏缴税款,成效显著。2009年,我们积极应用GPS卫星定位系统测绘技术核实应税土地面积,有效地堵塞了土地使用税征管漏洞,夯实了税源管理基础。2011年,我们开始全面推广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工作,截止到2013年累计对交易的22.9万套存量房评估调增少报计税金额160.6亿元,增加税收4.89亿元。2013年,我们与省保监局车险平台系统建立了光纤直连的车船税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地税部门的核税信息与保险机构的出单信息实现了联网互通,实时共享,实现了全国领先的“税险联网,先税后单”的先进管理模式;同年,我们与国土部门通力合作,在武汉、宜昌、襄阳开展了以地控税试点工作,一年多时间,试点地区地税部门共查补土地使用税2.47亿元,新的控管模式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可以说,这是近年来财产行为税创新征管和优化服务理念的集中体现。

  下一步,省局将实施新一轮的征管改革,通过征管工作的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我们将继续积极探索符合我省省情、税情的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的新路子,形成制度健全、税源详实、控管有力、便捷高效的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新格局。一是要强化税源管理,通过明细申报、信息比对,摸清财产行为税税源底数,建立税源动态更新机制。二是要完善管控手段,通过税基评估、先税后证、税险同步、以地控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等方式,把握好财产行为税的征管点和关键环节,提高征管工作的质效。三是要提升财产行为税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加强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利用,完善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平台。最终目标,就是要形成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税源管理为重点,以部门协作为抓手,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大幅度提升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水平。

  主持人:熊处长,刚才您提到了2011年推广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工作和去年开展的以地控税试点工作,那么开展这两项工作的意义是什么,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请为大家介绍一下好吗?

  熊斌:嗯。存量房评估工作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通过建立存量房交易价格纳税申报评估机制,防范二手房交易中的“阴阳合同”“虚假合同”等形成的税收风险。具体做法是采用科学的、公正的估价方法,评估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的准确性。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依照税法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达到纳税人税负公平、公正的目的。

  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意义重大。一是有助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频率和力度。其中采取对居民个人买卖房屋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引导居民住房合理消费,抑制投机炒房需求是主要的调控手段。但是在二手房交易中,不少纳税人通过订立“阴阳合同”低报、瞒报真实成交价格,偷逃税款,致使税收政策效果大打折扣。二是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纳税人申报价格进行评估,使计税价格更接近市场真实的价值,减少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三是营造依法、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阴阳合同”“虚假合同”的存在,使得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比不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承担了更多的税收负担,这就造成了不公平。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有效的维护了房产交易秩序,更好的实现税负公平,提高了社会的税法遵从度。四是防范执法风险。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进行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由于评估值是由计算机根据事先建立的模型自动生成的,避免了人为因素对评估值的影响,易于纳税人接受,在有效规范税务人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减少了执法风险。另外,通过与房产管理部门的联网控管,还大大降低了纳税人办理房产交易的时间和费用。

  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为下一步房地产税制改革在操作程面上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为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筹集财政收入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土资源部联合提出了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的工作思路。其设计理念是基于土地不可移动的特点,在定期获取国土部门宗地地籍信息的基础上,以地理信息系统为依托,通过将国土部门宗地信息与税源数据库信息进行关联比对,查找漏征漏管或申报面积不实的应税土地,从而帮助地税部门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即“以地控税”。同时,国土部门利用税收管理的信息,强化土地调节职能,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有效控制部分纳税人囤积、浪费土地的行为,缓解因土地闲置导致的土地供应紧张情况,即“以税节地”。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增长与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正相关。开展以地控税工作也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是可以更合理地划分土地等级和制定税额标准,并通过国土、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将所有应税土地全部纳入征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二是防范税收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在原来的征管模式下,纳税人占地用地情况主要依靠自行申报,税收管理人员按照经验判断其申报的正确性,随意性较大,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而通过以地控税,地税部门清淅掌握每块土地的用途、权利人和使用面积,并将这些信息一览无遗的标注到地图上,便于税收征管人员对纳税人进行查找和管理,从而杜绝暗箱操作,规范执法行为,有效防范了税收风险,实现了城镇土地使用税透明化管理。三是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大幅提高工作效率。开展以地控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整合地籍信息和税源信息并开发“以地控税”地理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功能模块的应用自动跟踪地籍信息的变化,而且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信息与税源数据库信息实现自动比对、修改、预警、结果推送,避免了由人力修改、更新数据产生的错误,从而提升工作效率,也降低了税收成本。

  主持人:听了熊处长的介绍,我们感觉到,省地税局财产行为税的政策落实工作措施务实,管理创新工作思路清晰,税制改革工作步伐稳健,这使我们对湖北财产行为税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非常感谢熊处长参加我们的在线访谈,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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