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25.02.2016  18:26
 

  鄂食药监文〔2016〕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2015年,省局在全系统开展了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各地积极参与,大胆探索,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树立了一批典型,积累了一些经验,为全系统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但是,在创建过程中,各地在重视程度、软硬件投入、规范管理、监管效能等方面还存在不平衡的问题。为保证示范创建活动扎实开展,务实推进,根据2016年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决定2016年深入开展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全省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站所

  二、创建内容

  各创建单位要按照省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鄂食药监文〔2015〕38号)和《关于开展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鄂食药监文〔2015〕33号)要求,对照《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验收标准》,全面落实硬件建设标准化、日常监管制度化、执法程序法定化和执法行为规范化的各项要求,提高创建水平,增强创建效果,发挥创建作用,在规范执法中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提升部门形象。

  三、创建步骤

  (一)组织申报。各市州局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辖区内实有基层站所总数30%的比例确定申报数量。

  各县级局在市州局分配名额的基础上,组织基层站所申报并填写《2016年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申报表》,由市州局汇总后连同各基层站所填报的纸质申报表一并于2016年3月15日前报省局政策法规处。申报的创建名单一经报送,原则上不予调整或者增减。

  (二)开展创建。2016年3月至10月,申报单位按照要求,落实创建任务,及时开展创建工作情况自查、分析和总结。

  (三)总结验收。2016年11月,省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人员对各示范创建单位进行交叉考评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创建单位,省局授予“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单位”,并给予适当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开展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系统法治建设,全面推进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手段。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思想统一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食药监”的高度上来,将示范创建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有力抓手,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创建责任,科学制定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层层推进,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创新方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提高监管效能为核心,突出基层监管工作重点,抓住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及时研究解决日常监管执法和示范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创建的针对性、代表性和示范性,从而推动面上工作,带动整体水平提升。

  (三)稳步推进,确保效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示范创建活动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大对基层站所软硬件设施的投入,改善办公环境和执法条件。各市州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在辖区内开展市级执法规范化示范建设活动,积极推荐优秀站所参加省级示范创建。对认定的“执法规范化示范单位”,省局将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抽查复核,对不符合标准的示范所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摘牌。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示范活动的目的意义,及时宣传报道创建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总结推广创建经验,广泛动员公众、社会组织、各类媒体支持参与示范创建,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省局将联合湖北日报等媒体,每年组织优秀示范站所开展专版宣传,扩大示范创建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切实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1.2016年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申报表

  2.2016年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申报汇总表

  3.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验收标准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