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点军区涉黑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18年

31.12.2020  14:54

12月29日,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分别对吴平等8名被告人及1名被告单位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涉黑组织组织者、领导者吴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黑组织骨干成员吴某、涂某、刘某军被判处5年10个月至4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5万元不等;涉黑组织一般参加者陈某平、祁某峰、周某成被判处3年6个月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2.3万元至2万元不等;其它被告人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被告单位宜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间,吴某平以宜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据点,网罗涂某、刘某军、吴某、祁某峰、陈某平、周某成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长阳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吴某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行为,承揽工程项目,获取经济利益。经审计,从2002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宜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的工程项目共计965个,累计收取工程款681541813.72元,收取管理费11467173.93元。同时,该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9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法院认为,吴某平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故点军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具体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对8名被告人和1名被告单位分别定罪量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点军区法院 责任编辑:邓昭玲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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