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消防安全 枣阳市消防大队依法拘留三人

07.08.2014  11:52

8月5日,枣阳市消防大队依法对1名过失引起火灾和2名违规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电焊作业人员进行拘留。

7月27日14时38分许,位于枣阳市琚湾镇黄庄的私人作坊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火灾调查认定,主要责任人在周某未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冒险作业,存在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7月28日下午,枣阳市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枣阳市新华路104号的枣阳市新世纪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进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沈某在没有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指示黄某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电焊作业。

消防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经市公安局审批,对当事人周某、沈某和黄某分别处行政拘留7日、10日和3日的处罚。

目前,三人已被送至拘留所执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