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2014年第4号消费提示 用好新消法 维权效果佳

28.07.2014  11:55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四个多月以来,消费市场秩序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企业经营更加规范,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一致好评。但从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上半年受理的消费投诉分析发现,有的消费者仍存在对新《消法》的了解不多、认识不足、理解不透、运用不好的情况。在此,省消委提示广大消费者:要充分学习好、理解好新《消法》的条款内容,并活学活用,用法律赋予的新权力保护自身的新权益。

一是要用好“无因退货”权。 新《消法》指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因现在网购等非现场交易方式的快速时兴,消费者往往收到商品后认为与想象的存在一定差距,想要退货,新《消法》很全面的考虑到了非现场交易方式的弊端,很好的赋予了消费者绝大多数商品无理由退货的权力。

二是要用好“先行赔付”权。 新《消法》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某些特定的商品和商品交易平台准入门槛较低,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消费者在发现问题后往往难以找到销售者,增加了维权难度。新《消法》则直接规定了在此类情况下,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稳定性相对较高的销售平台提供者追偿,极大的方便了消费者进行维权。

三是要用好“举证倒置”权。 新《消法》指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普通消费者作为单独个体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举证难一直是困扰其维权的重大障碍。新《消法》适时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商品纠纷举证责任归由经营者承担,这既是对经营者不断提高生产服务质量的鞭策,也是对消费者进行便捷高效维权的鼓励。

四是要用好“三倍求偿”权。 新《消法》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在日常消费中,一些消费者即使受到欺诈往往也因为单次消费金额过小懒于去维权,新《消法》规定的最低赔偿额和三倍求偿原则,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有利于鼓励广大消费者对消费活动进行监督,提高了消费者参与消费维权的积极性。

五是要用好“公平交易”权。 新《消法》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新《消法》将显失公平的交易规定归为无效的霸王条款,消费者若遇到该类行为时有权拒绝,若经营者仍不改正,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委(协)或拨打12315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