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对雷沃重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29.07.2016  16:0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赋予职责,2016年7月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7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现将案件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中消协接到投诉举报函,反映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经调查,2015年11月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重工”),总部设在山东潍坊。

  我会成立专门工作组,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开展调查。同时,组织河北、内蒙、吉林、黑龙江等省(区)消协进行区域调查,获取了初步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会还根据《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履行了向工信部、公安部交管局等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建议职责。查询和调查过程中,我会得到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信部等单位的有力配合。

  二、初步证据

  经深入调查取证,我会向法院提交了涉案企业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20余份:包括已获取、查扣和测量的部分实车,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工信部有关复函及对涉案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涉案车辆的执法记录;有关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车辆退办证明》;有关省(区)涉案型号车辆落户情况等,证明涉案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被公告撤销的车型车辆数量大、范围广,对社会危害大。

  三、诉讼必要性

  经分析论证,我会认为对涉案企业提起公益诉讼十分必要:

  (一)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涉案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已被公告撤销车型车辆,侵害了公众人身安全,污染了生态环境;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生产销售尺寸超长车辆,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不仅威胁购车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威胁行人和其他车辆人员的安全。且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车辆数量庞大,很多车辆因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无法上牌,发生交通事故难以追责和索赔,严重影响广大公众切身利益。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安全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是保护农民消费者利益的要求。涉案车辆大多在维权力量薄弱的农村地区使用,使用者多为农民,他们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体现对弱势消费群体的关注和帮助,是践行党的为人民服务宗旨,体现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理念的具体举措。

  (三)是规范和治理行业突出问题的要求。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问题在该行业大量存在,主要生产企业漠视消费者权益,在受到消费者投诉、诉讼,甚至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后,仍继续违法生产销售问题产品,且未采取措施消除在用车辆安全风险。这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诚信,藐视执法权威,挑战法律底线,损害行业长远发展。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扭转和规范整个行业问题,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是警示和惩戒不法经营行为的要求。该案中尽管消费者多方反映,有关行政部门也采取了相应执法措施,但不法经营者并未从中汲取教训,其不法经营行为及后果仍持续存在,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和纠正。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震慑不法经营行为,教育、警示各行业经营者,在社会共同关注下推动问题彻底解决。

  (五)是消协组织依法履职的要求。《消法》赋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职责,社会各界对此寄予厚望。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大消费者盼望消协组织在公益诉讼方面有所作为。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信部以及地方消协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调查取证,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提振消费者信心,提升全民法治意识,辅助国家和社会治理。

  四、诉讼情况

  (一)起诉主体

  中国消费者协会

  (二)被诉主体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车辆厂、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销售分公司、北京天华旭自行车商店等。

  (三)管辖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四)诉讼请求

  为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

  3、判令被告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

  4、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公益诉讼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的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律师代理费用、交通、住宿等其他合理费用等);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相关链接:

  一、福田雷沃国际重工有限公司”(“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公告撤销产品的历史情况

 

 

 

  二、调查中发现“福田雷沃国际重工有限公司”(“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FT200ZH-10E、FT200ZH-11E、FT250ZH-2E等车型车辆存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况。

  三、有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

  第四条  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十七条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十八条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

  5、《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3.5.1.3  正三轮摩托车  right three-wheeled motorcycle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普通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装载货物或载运乘员,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

  4.1.2  表1 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摩托车应标明“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实际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

  4.2  外廓尺寸

  表2 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正三轮摩托车 长≤3.50米,宽≤1.50米,高≤2.00米。

  6、《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

  第三条  车辆生产企业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车辆产品一致性,即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