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代表过半是听证会“回归”第一步

25.11.2015  16:46

  楚天金报评论员 柯锐

  《湖北省价格条例(草案二审稿)》23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价格听证,条例明确规定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参加总人数的50%。在听证参加人方面,消费者可自愿报名、随机选取,而且代表人数不能少于参加听证会总人数的一半。消费者代表和专家代表的“随机选取”过程还要公开,进行现场公证。(11月24日《楚天金报》)

  听证会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消费者的作用非同小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听证会参加人应由5部分人员构成,包括: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在5部分人员中,“消费者”排在首位,可见,在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的作用尤为重要。

  然而,现实中,本应慎重对待的听证会消费者代表遴选,有时却显得草率和随意。不久前,山东省青岛市物价部门就地铁票价将举行听证会被指造假,原来,参会市民名单显示,一个名叫王秀丽的女性在今年内已经3次被抽中参加听证会。青岛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参加人均为公开抽取,不代表具体阶层,但确实有报名人数过少的情况。事关千万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听证会,报名者却寥寥,如此怪事,背后的重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听证会的公信力流失甚至丧失,导致消费者参与积极性不高。不报名,也是一种用脚投票表示消极态度的方式。

  纵观媒体报道,一些听证会没有严格执行听证程序,失去了程序正义,甚至沦为演戏。有的听证会在举办前,没有给公众留下充足的报名和准备时间,也没有要求听证陈述人事先提供书面证言,并面向社会公开这些书面证言。由于没有书面证言,也缺乏透明的社会监督,当听证会报名者过多或过少时,举办者就难以做到保证选择不同利益和主张的人群都有代表参加,保证不同利益和主张的人群的代表都有发言机会,并且在观点的表达中有平等的机会。

  因此,此次《湖北省价格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参加总人数的50%,并且对消费者代表和专家代表的选取规定了“随机选取”和公开这两个重要环节,这有利于保证听证会消费者代表的遴选,也是保证听证会公正性的第一步。

  当然,消费者代表过半规定的实现,前提是有足够的消费者自愿报名。只有有足够多的报名者,举办者才能从中进行遴选,找到数量、质量合适的消费者代表。否则,挑选消费者就无从谈起。然而,毋庸讳言,当前听证会公信力不足乃是事实,消费者参与的积极性不够也是事实。要鼓励符合条件的消费者积极报名参与听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最根本的还在于提高听证会公信力,重新赢得消费者信任。其实现路径,除了做好听证会代表遴选外,还应在听证过程及听证结果确定等环节,保证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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