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族不得不知的纳税事项

15.04.2016  12:05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明确了从境外网购商品的纳税事宜。今后,“海淘”族在畅购海外产品时,需关注以下纳税事项。

      纳税要点

      一是要查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该清单目前尚未出台,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公布。不在清单内的“海淘”商品,则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不适用该文件,要按进口货物(物品)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二是尽量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且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如果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则应设法请快递、邮政企业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否则不适用该文件,要按进口货物(物品)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三是要注意交易限值。“海淘”单次交易限值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限值以内的“海淘”商品,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减按70%征收。超过限值则无此优惠,要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是准确把握完税价格与计税价格的区别。根据财关税〔2016〕18号文件规定,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保险费=完税价格。虽然该文件未特别指明,但该完税价格其实仅指海关完税价格,而不是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商品计算增值税、消费税,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五是要注意退货期限。一旦 “海淘”商品质量有问题,要在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以便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如果超过30天才退货,则不能退税,也不调整年度交易总额。 案例分析

      例1:A先生从境外网购一高档手表,价格12000元。超过单次限值,要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假设“海淘”物品在《清单》范围内,均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且能“三单”比对,交易价格含运费、保险费,下同)。

      应纳关税:12000×30%=3600(元);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2000+3600)÷(1-20%)=19500(元);

      应纳消费税:19500×20%=3900(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2000+3600+3900=19500(元);

      应纳增值税:19500×17%=3315(元)。

      例2:B先生从境外网购两瓶葡萄酒(每瓶500毫升),共计1800元。在单次限值之内,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 应纳关税:0;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800÷(1-10%)=2000(元);

      消费税:2000×10%=200(元);

      减按70%征收,应纳消费税:200×70%=140(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800+200=2000(元);

      增值税:2000×17%=340(元);

      减按70%征收,应纳增值税:340×70%=238(元)。

      例3:B先生今年已经从境外网购葡萄酒(每瓶500毫升),共计19800元。再次“海淘” 两瓶葡萄酒,共计1800元。累计21600元,超过全年限值,本次“海淘”不能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而要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应纳关税:1800×50%=900(元);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800+900)÷(1-10%)=3000(元); 应纳消费税:3000×10%=300(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800+900+300=3000(元); 应纳增值税:3000×17%=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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