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法院对扰乱庭审秩序的案外人罚款一万元

23.12.2016  21:09

12月21日,黄冈浠水县法院对案外人叶某扰乱庭审秩序行为作出罚款一万元处罚。

12月15日,关口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叶某到庭参加旁听。庭审开始后,审判员高水彬当庭宣读庭审规则和法庭纪律,释明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及喧哗、擅自录音、录像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在庭审质证阶段,未经审判员许可,案外人叶某在旁听席上几次打断原、被告的发言,对被告王某进行指责,两次进入审判区从王某手中拿走证据材料。因叶某的行为扰乱正常的庭审秩序,经当庭制止无效,审判员高水彬责令叶某退出审判庭。后叶某又进入审判庭,仍不遵守庭审秩序,再次与原告发生争论,阻拦被告王某同意调解和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被审判员和书记员再次责令退出审判庭。

休庭后,审判员高水彬准备对叶某不遵守庭审秩序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将其扰乱庭审秩序行为记入笔录。叶某反质问“你凭什么不让我发言,凭什么要我退出法庭,小小的法庭,小小的官司,开个庭搞得那么正规,哪来的这大权利?“、”“我见的人多了,我也是党员,派出所都没权利做我的笔录,你有什么权利做我的笔录”。

秩序进一步失控,审判员高水彬安排人向110报警后,当即决定对叶某春采取强制措施。为此双方发生拉扯,因法庭人手少力量不足,强制措施未得以实施。后案外人叶某春到法院投诉法庭人员暴力执法。

事发后,浠水法院连夜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由张建军副院长牵头的专案调查组。通过调取当庭监控视频,向当日到庭的诉讼参与人调查取证,核实案外人叶某确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和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之规定,对案外人叶某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作出罚款一万元处罚。接受处罚后,叶某春当场对自己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进行了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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