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一男子因妨碍诉讼被处拘留

23.11.2016  05:32

近日,浠水一男子非法代理遭拒后,连发数十条短信骚扰、辱骂、威胁浠水法院办案法官。浠水法院依法对该男子采取拘留15日和罚金3000元处罚。

2016年11月3日,浠水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艾某、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陈国飞在审查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核定原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程某未按法律规定提交代理相关证明材料,不具备代理资格,遂要求其退出该案诉讼。

无权代理遭拒,程某对案件承办法官心生不满,2个星期内前后向法官发送短信40余条,进行骚扰、辱骂、威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是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该男子恶劣行为因妨碍诉讼,被法院依法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3000元的处罚。

“以后,我再也不会用这种形式去骚扰、伤害法官了。”受惩后,程某后悔无比,向法院提交了后悔书和保证书,因其悔过态度良好,浠水法院提前解除对其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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