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

30.09.2015  15:32
      “街道”在我国行政区划等级体系中具有特别法定性。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修正通过的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依法可知,街道算不上一级行政区,只是属于上一级行政区的行政分区。因此,街道一级依法只设办事处,街道没有一级国家机关,也就没有一级人大机关。街道办事处作为上一级政府(市辖区政府、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关,所承担的职能也基本上相对于一级政府的职能。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的工作或活动,没有相应的机关或机构去负责组织开展,不能不说是街道一级开展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的一个制度性缺憾。因此,在街道一级设立人大工作机构,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一直在“摸着石头过河”,进行探索尝试。

今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对地方组织法进行第五次修正,在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予以明确:“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立法肯定了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街道一级设立工作机构的尝试创新之举。

笔者结合本次地方组织法修正新增条款的规定和多年来地方人大的创新实践,就在街道一级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相关事项建议如下。

一是关于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属性。在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依法应该隶属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而不是隶属于街道党组织或办事处的内设机构。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新增第三款进一步明确:“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因此,像过去一些地方尝试由街道党组织或辖区代表自行组成的工作机构,诸如代表工作联络组、工作站、工作室之类的,算不上法定意义上“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应予以规范属性。

二是关于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名称。既然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属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又同属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因此,应依法依规统一规范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名称为“××区(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其职位名称也应统一规范为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三是关于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设置。这里涉及到机构设置的“三定方案”问题,即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应该说,本次地方组织法修正增加条款,以立法的形式解决了“定机构、定职能”的相关问题,但最棘手的“定编制”问题,需要地方组织人事编制部门予以解决。因此,及时解决好编制数及与编制有关的职级问题,是在街道得以顺利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现实问题和关键。

笔者认为,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应与街道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并行同级,虽然地方编制和职级问题一时难以落实,但人大常委会也要依法在所属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至于街道人大工作机构人员的组成,可以商请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安排兼任兼职,如可以考虑由人大常委会专职常委来兼任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也可以考虑由街道党组织副书记来兼任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四是关于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编制。正常情况下,一个工作委员会的设立,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即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至于定编,像市辖区的街道可以参照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编制,不得少于1-2名专职编制。关于职级,街道专职工作委员会主任应为街道正职,副主任应为街道副职,其他兼职人员可考虑由街道党组织人员、办事处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来兼任。

五是关于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能。省一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应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所明确的法定职能,可以通过立规制定诸如“街道人大工作条例”或其它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依法依规细化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能,以促进街道人大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

六是关于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预算。街道人大工作机构作为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工作和活动经费的预算应纳入人大常委会机关预算为好,也可以明确预算标准由街道办事处一并进行预算,专款专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周建华  滕修福)

责任编辑:陈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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