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询问和质询的辩证关系

18.11.2014  17:46
      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所谓询问,是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某项工作的有关方面不了解时,要求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作出说明和解释。询问实际上是一种了解权。询问的目的在于了解情况,比如在听取政府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时,由于对报告中涉及的某些具体问题不了解、不熟悉、不清楚,为了确保审议工作的严肃性,提高审议工作的质量,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必要,就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询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被询问者应当答复,作出说明和解释。询问这种监督形式,保证了受监督机关必须向监督机关提供必要的有关工作情况和资料。

质询是指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联名对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质询一般是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某项工作不满意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监督方式。质询案必须一事一案,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监督法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上提出的质询案,受质询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询问和质询都是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运用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权和质询权,来源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询问和质询,均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名义提出问题,由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答复;询问和质询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人民群众。询问和质询的不同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从程序上看。询问的程序比较简单,随问随答;质询的程序比较严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二是从力度上看。询问比较随和、宽松;质询较为严肃,刚性较强。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的,还可以要求重新进行答复。三是从提出的人数要求上看。询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几个人联合提出;质询必须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数联名提出,而且要使用书面形式。四是从涉及的内容上看。询问的问题大多数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有关,一般是在审议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质询在常委会会议期间随时可以提出,质询的问题可以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有关,也可以完全无关。五是从各自的功能上看。询问的功能,主要是获取情况,同时也有批评的功能;质询的功能,主要是批评,同时也有获取情况的功能。两者之间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六是从答复要求上看。询问可以由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答复,也可以由其下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答复;质询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答复。询问通常由被询问机关当场口头答复;而质询,受质询机关必须根据要求,或是予以口头答复,或是作出书面答复。(襄阳市襄州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尹荣华)

责任编辑:陈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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