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森林资源流转将“有法可依” 林地权属不清不得流转

29.05.2014  15:01
  5月26日,省林业厅厅长刘新池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作了关于《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湖北省在森林资源流转方面很快将会“有法可依”。
   森林资源流转亟须规范
  “我省属南方集体林区,全省集体林地总面积达11865.2万亩。集体林地确权到户率、发证到户率分别达到99.94%、99.88%。目前,森林资源流转在全省各地蓬勃开展,至去年底全省已累计流转1776.86万亩,占比达约14.9%。”刘新池介绍。“确权到户是前提,林权流转是关键。”刘新池说,“‘林权’只有流转起来,才能变‘资源’为‘资本’,真正实现资源增值、林业增效、林农增收。”“从总体上说,目前,我省森林资源流转仍处在起步阶段,普遍存在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平台不完善、权益保障不到位等现象。一些地方由此引发林权纠纷,造成国家、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刘新池说,“目前,国家尚未出台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的全国性法律,各地依然是‘摸着石头过河’。省林业厅2007年5月出台了《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但约束力不强。因此,迫切需要对森林资源流转进行立法规范”。
   林地权属不清不得流转
  条例草案对我省森林资源流转范围、流转程序、流转合同、流转管理和服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条例草案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非特种用途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非特种用途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性质和森林、树木所有权,不进行商品性采伐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流转,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培育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条例草案还规定,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期限一般不超70年。其中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向社会公示方案不少于30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并进行资产评估,依法进行招标或拍卖,最终的交易价值,一般不应低于评估价的90%。集体所有的,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不少于30日,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翟兴波 朱博 陶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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