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三项机制”提高土地利用率

28.10.2014  10:42

  一、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在签订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2个月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分管市领导对招商负责人进行约谈;签订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6个月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对招商负责人及工业园区或乡镇场负责人诫勉谈话;签订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对该项目的招商负责人和工业园、乡镇场负责人进行问责,项目用地由市政府强行收回,收回价格按财政部门核实实际缴纳的价款执行。

  二、建立履约保证机制。建立批后监管保证金制度,工业用地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2个月内交纳2万元/亩的批后监管保证金,待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给企业。农民建房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由所在乡镇场及村委会与建房户签订履约保证书(协议),并向建房户收取建房履约保证金。农民建房在按要求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建立经济奖励机制。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的,或对厂房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审核论证后按10—15万元/亩的标准(含征地成本、新增用地报批规费、土地平整及基础设施配套等成本)实施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