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囧》侵权案光线被判赔武汉华旗500万

25.09.2014  12:10
泰囧》侵权案光线被判赔武汉华旗500万

  持续了一年半之久的“泰囧侵权案”,终于有了判决结果。9月23日晚间,光线传媒发布公告称: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光线传媒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法院同时驳回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报记者采访获悉,双方均对此结果持有异议。

   双方反应:对判决结果不满

  《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高达12.6亿元,并成功问鼎华语电影票房冠军,至今未被超越。凭借该影片的惊人票房,光线传媒2013年业绩大增。但2013年3月,《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侵犯了其《人在囧途》的知识产权,将光线传媒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武汉华旗经济损失1亿元。

  武汉华旗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 >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

  判决结果出炉后,本报记者于昨日拨通了武汉华旗相关负责人电话,几经联络,该负责人终于开口表示,从民事判决书来看,光线传媒不仅要给予武汉华旗500万经济损失,还要澄清事实,其登报内容由法院批准,“我们还在商量下一步该如何处理,最终的清晰态度还没出来,但是对赔偿金额肯定是不满意的。”该负责人称,“事情已经很清楚了,对方败诉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在法制社会,法律事实清晰胜过一切。

  本报记者随后采访光线传媒相关负责人,对方却拒绝表态。但从光线传媒发布的公告来看,他们认为此判决在多方面存在极不合理状况,将坚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非终审判决。本报记者还注意到,昨日光线传媒的股价似乎并未受到影响,甚至小幅上涨0.65%。

  律师解读:有一定突破性但步伐不大

  “泰囧侵权案”一直备受关注,那么业内人士如何看待这一判决结果?昨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律师吴飞先生。他认为,“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看,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是没问题的,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近似的名称,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那么,这一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呢?吴飞律师称:“我国实践中,关于不正当竞争侵权赔偿主要参考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进行,判决结果往往很难突破50万。从这个角度看,目前这个判决结果具有一定的突破性。但相比较于电影工业的大投入大制作,还是显得太低。

  吴飞律师还特别提醒道:“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本案中,原告几乎没有提出一件登记在册的知识产权证明,说明我们的电影工业产权保护还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电影创作者、投资者、制作方本身也应该加强知识产权意识,从著作权、商标、外观设计专利等方面加强对电影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