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法院案例入选省妇联法律知识读本

14.03.2016  17:53

        3月11日,硚口区人民法院仁寿人民法庭审判员刘再安法官收获了一份迟来的节日礼物,一本由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编写的《以案学法——妇女法律知识读本》书籍。该书中,刘法官承办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被作为典型案例收录于婚姻家庭权益篇。

        周某与魏某于1999年3月登记结婚,2003年10月生育一子小周。2006年9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归周某抚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双方自认已经自行分割完毕,故未要求本院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处理。2007年,魏某通过诉讼取得小周的抚养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01年通过房改售房取得一套房屋甲,于2005年购买一套房屋乙(离婚时上述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尚欠银行贷款)。双方离婚后,房屋甲由魏某实际使用,房屋乙由周某实际使用,并由周某偿还了房屋乙的贷款共计三十万余元,交纳了办理产权证的相关税费近2万元。2014年3月,周某将魏某起诉到硚口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魏某偿还自己垫付偿还的银行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以刘再安法官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该案件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在双方共同确认房屋乙的价值后,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房屋甲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确定价格,最终双方在房屋价值上达成一致意见,缩小了案件争议范围。之后,合议庭又组织双方对分割份额、债务分担等问题进行协商,但由于双方差距过大而没有成功。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该案中,小周作为双方婚生子系智力残疾儿童,现由魏某抚养,其投入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抚养义务,故应在分配财产时予以适当照顾,在房屋价值的分配比例上以原告周某占45%,被告魏某占55%较为适宜。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乙归周某所有,房屋甲归魏某所有,在抵销相互给付的部分费用后,周某一次性给付魏某78000余元。

        该案宣判后,周某和魏某都没有上诉,目前本案已经生效。

        在收录该案的理由中,编者写到: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在本案中,法院没有机械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而是对女方及未成年人予以适当照顾,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这种裁判理念和价值判断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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