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法院开出第三张因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罚单

23.11.2016  05:31

荆门市圣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李吉某与被执行人肖剑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拒不履行恩施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提取被执行人肖剑某工程款的义务,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罚款50万元。

李吉某与肖剑某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诉讼程序中,对肖剑某在荆门市圣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5万元采取了保全措施。该案于2016年3月29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荆门市圣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一直未对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当执行人员前往该公司执行划扣时,该公司口头表示不欠被执行人肖剑某钱。执行人员随后要求其出示相关账务明细以查明情况,具体经办人拒绝提供,并对执行人员称“你们可以走了”。

2016年9月13日收到法院寄送的协助提取冻结款的书面协助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协助提取冻结的105万元工程款,荆门市圣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的规定。据此,恩施市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对荆门市圣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并于11月16日依法冻结荆门市圣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即日将前往划拨。据悉,这是本年度恩施市法院开出的第三张因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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