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两级法院多措并举 推进监督联络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06.01.2016  16:38

        近年来,汉江两级法院牢固树立全面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将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联络工作作为推动和改进法院发展的有力抓手,创新联络方式,丰富监督内容,逐步形成规范化、常态化工作机制。

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监督联络工作主动性

        加强组织领导。汉江中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院监督联络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并督促辖区基层法院有序开展监督联络工作。该院领导班子成员全力支持、主动参与联络工作,促进了联络工作的健康发展。仙桃、天门、潜江三个基层法院积极争取将法院联络工作纳入地方人大、政协工作计划,构建起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2015年,仙桃市法院先后9次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监督联络工作,该院班子成员参与监督联络工作会议、活动等6场次,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坚持结对联络。汉江中院领导班子每个成员对口联系5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中层部门负责人每人对口联系1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定期以电话、走访、座谈等方式与代表沟通交流,形成顺畅联系渠道。对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提出改进措施,并交由相关部门及时办理,确保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及时得到回应。各基层法院结合本地实际,也对定向联络工作进行了分解到人。如天门市法院明确该院每名领导班子成员对口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2名,各部门负责人每人对口联系4名,做到了结对联络全覆盖。

        主动接受监督。认真落实人大代表专项视察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司法公开、基层基础建设、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等重点工作。定期举行不同主题的“法院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代表、委员到法院参加活动,通报情况、解答疑问。2015年,三个基层法院向辖区人大常委会专项汇报法院工作共计5次,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4次。天门市法院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法院调研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并积极参与了该市人大组织的《人民调解法》贯彻执行情况调研活动。

        健全制度机制,促进监督联络工作常态化

        健全邀请旁听机制。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和涉及面广、矛盾易激化的刑事、行政、民商事案件,开辟代表、委员旁听案件便捷通道,主动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与旁听庭审,确保审判工作公开透明。2015年4月13日和10月12日,汉江中院先后两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140余人次旁听蒋洁敏专案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和一审公开宣判,受到广泛好评。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表示,蒋案庭审过程依法文明、严谨理性,既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又充分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健全“两会”工作机制。在每年“两会”召开前夕,开展征求对法院工作报告意见工作,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两会”期间,选派中层正职干部到各代表团走访、征求意见建议,并及时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逐一进行分解、督办、反馈,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对代表、委员关注的案件,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做到快办理、早反馈,将工作做在平时,为“两会”上的沟通联络创造了积极条件。

        健全日常联络工作机制。在坚持发挥好上门走访、主动汇报、寄送《人民法院报》《楚天法治》等报刊杂志等传统联络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运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送法院信息的工作机制,深化联络工作。在代表、委员中聘请廉政监督员、选任人民陪审员,邀请旁听庭审、参与调解、监督审判执行等工作,让他们全方位参与、零距离监督法院工作。

        强化规范意识,确保监督联络工作实效性

        规范建议提案办理。对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认真分析研究,摸清问题实质,具备条件的,立即采取措施解决;暂不具备条件的,制定计划,分步实施,滚动办理;一时难于解决的,实事求是向代表、委员解释清楚,争取理解和支持。2015年,两级法院共办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和提案71件,办结率达100%。天门市法院收到该市人大交办的《切实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公开》建议后,结合最高法院、省法院要求,着力加强并积极向该市人大常委会汇报人民陪审员工作各项举措,受到该市人大肯定。

        规范关注案件办理。将代表、委员关注的案件全部纳入督办事项,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及时办理、及时回复。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人员库,对于涉及代表、委员自身利益的案件,邀请其他代表、委员作为第三方旁听庭审,使代表、委员全面了解案情,消除误解。2015年,两级法院共办理代表、委员关注案件17件,办结率100%,及时回复率100%,受到代表、委员好评。

        规范责任考核制度。建立完善联络层级负责机制,进一步明确院领导、联络部门、具体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的职责,形成层层传导责任的工作制度;加大督查力度,对联络工作定期进行督导、通报,对出现失误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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