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法院发出首张逾期举证处罚决定书

11.10.2017  16:28

近日,蕲春法院民一庭法官龚起强向当事人熊某甲送达了首张逾期举证处罚决定书。

今年6月,熊某甲与熊某乙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来该院起诉。7月3日,该院向熊某甲送达举证通知书,在举证期限内其并未进行举证。承办法官也多次对其进行释理说法,但直至9月12日熊某甲才向该院提交其交纳卫生费的证据。鉴于该证据与该案部分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具有证明力。承办法官依法组织重新质证后,决定对该份证据予以采纳。同时鉴于熊某甲既未在举证期间内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又不能对其延迟提交证据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已经妨害了民事诉讼。按照法律规定,该院发出首张逾期举证处罚决定书,对熊某甲处以罚款2000元,限于2017年9月29日前交纳。熊某甲在签收决定书时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罚,并及时交纳罚款。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情形。承办法官表示,当事人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参与诉讼活动,如果出现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颜晶晶 李珮珮 李恋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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