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出台《办法》 以五项制度加强对中、基层法院院长的监督管理

26.12.2019  17:53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中、基层法院院长的监督管理,督促履职尽责,促进法院领导班子建设,省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出台《关于加强对中、基层法院院长监督管理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建立五项制度加强对中、基层法院院长的监督管理。

办法》指出,对中、基层法院院长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党管干部、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抓在日常、严在经常。

办法》强调,要建立中、基层法院院长年度述职述廉评审制度。每年定期开展中、基层法院院长述职述廉工作,重点报告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地方党委工作要求、上级法院工作安排以及履行抓班子、带队伍、促审判职责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内容;要建立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报备制度。对本院发生的重大敏感案事件、重大司法舆情以及个人重大事项等按规定应当请示报告的事项,中、基层法院院长必须及时逐级向省法院党组请示报告;要建立专项约谈制度。对办案质效指标持续下滑摆尾,因工作不力在上级有关检查、考核、通报中被点名批评或排位靠后,以及违纪违法现象多发频发的中、基层法院,由省法院党组对相关中、基层法院院长进行专项约谈、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要建立谈心谈话制度。省法院党组每年有计划地与中、基层法院院长开展谈心谈话,五年内实现谈心谈话全覆盖;要建立规范考核问责制度。省法院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有关党组织做好中、基层法院院长人选确定及干部考核工作,对相关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解、核实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移交有关党组织。

 


  责任编辑:陈群安 李珮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