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三十四项措施制约监督执行权

15.09.2021  15:23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外发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执行工作指引》),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进一步树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质效,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与保障。

执行工作指引》通过8个方面34项具体措施加强对执行权的制约监督。

为提高执行质效,《执行工作指引》明确规定了有关工作时限: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需要拍卖、变卖的,应当在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优先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需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的,应当督促评估机构在3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申请延长期限的,依法从严审查。

执行工作指引》还明确规定了法院可以适当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执行财产的4种具体情形;规定了法院在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灵活采取执行措施的5种具体情形,以避免被执行财产权益或价值贬损;规定了无争议执行案款尤其是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应于到账后5日内发放,最迟应在30日内完成。

执行工作指引》还创设性地规定了惩戒措施宽限期制度,对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具有系受自然灾害或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主动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享有其他正在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宽限期以及其他应予宽限期等具体情形,法院可以给予1至3个月的宽限期。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柯学文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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