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率先出台法规:行政单位不得用国资对外投资

27.08.2014  11:36

  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赵贝 通讯员张艳斐

  记者昨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日前获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草案规定,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对外投资。

  据不完全统计,到2013年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达4651亿元,约为企业国有资本的1.7倍。为加强监管,我省制定了这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地方性法规,这在全国属于首例,具有立法创新性。

   行政事业单位不能举债配置资产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在管理职责不清、职能交叉重复、监管效率低下,还有资产配置不公、闲置浪费现象突出,统筹调剂困难,同时擅自处置、低估和贱卖国有资产现象较多,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也比较严重。

  此次制定的条例草案,对国有资产配置和调剂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分类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和价格限额、最低使用年限等。

  草案还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举债配置资产。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和低效运转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调剂,实现共享共用。主管部门应建立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制度。

  对于违反该条例草案,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且不服从调剂,以配置、处置国有资产名义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不得炒股票

  据了解,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有了法律依据,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缺乏法律规制,管理制度建设滞后,法治化程度不高。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该条例草案严格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草案还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占有、使用的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国有资产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还不能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草案还特别提出,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草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以及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等多种资产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如有利用国有资产违法进行对外融资、投资、担保等活动和违法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要办产权登记证

  为解决目前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在的产权不明,账实不符,部分国有资产游离于监管之外等问题,条例草案将各类占有、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全部纳入调整范围,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定义,确保国有资产监管全面覆盖所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草案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申报、办理产权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在办理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法人年检、单位改制、资产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时,应向受理部门、单位出具《产权登记证》,未出具《产权登记证》的,受理部门、单位不予受理。

   ■ 专家解读

   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姚莉:

   国有资产失管状态将改善

  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姚莉表示,该条例草案的制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能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以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赢是亏,贬值还是升值,有没有流失,是否存在寻租的情况,可能处于失管状态,该条例制定后有助于改变这一状态。

  目前,国家层面的监督依据主要是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云南、湖南、陕西等省份也在2008年以后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我省2009年也制定了相关办法,此次我省制定的专门地方性法规条例,在全国尚无先例。

  关于条例内容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办理《产权登记证》的要求,姚莉分析,这明确了资产确权及资产处理,意味着将要求国有资产性质回归,使其使用和处置更加规范。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