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对两家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17.08.2015  12:01

   近日,武汉市武昌区政府分别向武汉辉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武汉市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两家公司关闭处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渣土水运临时专用码头。

   今年4月,武昌区环保局依法对上述两家企业立案调查并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律授权,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及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区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对实施关闭作了具体部署,法制办对案件实施了合法性审查。区政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委托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上述两家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监督落实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

   按照法律规定,上述两家公司应在7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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