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谁给了“原配”暴打“小三”的权力?

12.01.2015  20:21

    新华网武汉1月12日电(王鹏)最近,“小三被原配率众当街暴打”和“90后小三挺大肚遭暴打”两组视频在微博论坛上疯转,引发众多网友围观,击节叫好狂欢者不在少数。

    而今,女性被贴上“小三”这一标签后,即刻沦为主流道德的对立面,社会谴责,媒体口诛笔伐,“原配”也以“正义的化身”在马路上,在宾馆,在公司……在一切可能的地方上演活捉“小三”、当街群殴的“复仇大戏”。

    此种行为,已然触犯了法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参照《刑法》第237条规定,在公众场合侵害女性人身权益的行为,涉嫌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等罪,受侵害的女性也可以“侮辱罪”提起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配”通过暴力殴打“小三”解决婚姻矛盾本就于法不符,而拍摄者、传播者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散布其“被裸”视频也涉嫌侵权,但网上却呈现出剑走偏锋的舆论效应,转发和评论者“赞声一片”,实则因为不少人以道德绑架了法律,将个人情绪凌驾于法律之上。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培养公民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应当是一种理性思维,而非情绪化使然。面对暴力行径,必须大声说“”,让沉没的声音发出,而不能人云亦云、“众口铄金”。(完)

    

(责任编辑:连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