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4年11月1日—12月31日)

07.01.2015  10:51

现将20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发改委部署开展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

11月2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9号),明确提出,要全面清理涉及企业、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收费,废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服务收费政策,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清理规范范围。清理规范的范围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要求企业通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机构以及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审查报告、证明等前置服务,且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的。

(二)清理现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政策。对现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且尚未形成竞争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其收费按有关规定可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原有定价政策文件一律废止。

(三)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要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制度,统一纳入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二、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11月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意见》共分四大部分、十九条,其中单列一条对供销合作社提出要求:

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利用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渠道,深化行业合作,推进技物结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三、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我国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11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我国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2613号)。《意见》从加强物流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和监管,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共享和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完善物流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企业诚信建设、推动行业诚信文化形成、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专业物流领域信用建设试点,加强物流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农业部、发改委、全国供销总社等多部门联合公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11月22日,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公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4〕10号)。《通知》规定,在各地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经审查复核和媒体公示,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认定北京利民恒华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等3759家合作社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其中,认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建设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428家。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发布

11月2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条例》共分为六章三十五条,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不动产的界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三)登记程序。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  请的其他情形。

(四)登记信息共享和保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六、国务院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11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一)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一是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二)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是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非税收入及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财政部要牵头定期评估。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政策,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原则上一律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要设定政策实施时限。二是建立目录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要形成目录清单,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

七、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

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提出税务部门推进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工作,主要采用“三证联办”和“一证三码”两种形式进行改革。即由一个窗口单位归口受理申请表和申请资料,一次性采集信息,并共享至联合办证部门,限时反馈;各部门收到申请信息、材料后,按照职责分工,同时启动复查审办。其中,“三证联办”准予登记的,一并制作“三证”,并反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一次性将“三证”发放申请人;“一证三码”准予登记的,分别按本部门赋码规则进行证照赋码,并反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制作“一证三码”的证照发放申请人。

八、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12月23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5项,如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项目;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项,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项目。同时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  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等项目。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农业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12月24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质发〔2014〕16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基本建成,重点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基本实现全覆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力有效,信用体系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上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满意度大幅提高。

(二)重点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两个领域,农业投入品领域的重点是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领域的重点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殖大户、收购贮运企业、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

(三)主要任务。要求通过深入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强化企业和行业的诚信责任、完善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等方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