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4年5月1日—6月30日)

12.09.2014  19:01

  现将20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出台多项税收政策

  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周),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二、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5月11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颁布实施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了核准制的本质要求。实行核准制,是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基础上,由项目核准机关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和把关,主要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而项目的“内部性”条件,包括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为此,《办法》简化了项目申请报告的报送内容和项目核准机关的审查内容,审查项目的“外部性”条件,了解项目的“内部性”条件,将企业投资自主权“还权到位”。

  (二)进一步规范了审批行为。一是为更加醒目地体现对政府核准行为的约束,将《办法》的标题由“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修改为“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二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2013年本)》,明确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分工;三是突出强调项目核准机关仅对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进一步细化了审查的具体内容,并明确规定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核准审查条件,不得拖延办理时限;四是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各项环节和办事规则(包括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并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五是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对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条件、不遵守法定期限,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等情形。

  (三)更加突出强调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监督。一是在立法目的中突出强调“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切实体现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寓管理于服务;二是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项目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以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建立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全面提高核准效率,并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同时,为增强可操作性,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环节要出具书面凭证,使项目单位可以根据书面凭证上的编号对核准过程和结果进行在线查询、在线监督;同时,要求项目核准机关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着重强化了对投资活动的纵横联动协同监管。一是要求项目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时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二是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三是要求项目核准机关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对违规开工建设的项目要限期整改或者责令停止建设,并追究相关责任;四是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在申请核准、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五是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三、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特色产业增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月15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特色产业增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发〔2014〕75号),提出为推进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增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原则。坚持重视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重点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种养专业户,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通过适合的经营主体使特色产业最大限度地覆盖贫困村和贫困户,鼓励工商资本进入产前、产后环节,把农村生产领域更多地留给贫困农户。

  (二)建设重点。1.农业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建设。一要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加大贫困地区中低产田改造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强贫困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实施中低产田改造,积极发展设施农业、高效生态农业、旱作节水农业,有效增强防灾抗灾能力。二要改善养殖业生产条件。加快实施畜禽水产良种工程,加大饲草饲料基地和健康养殖池塘建设,支持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三要发展农业机械化。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大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减排、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推广应用力度。条件适宜地区要着力推进全程机械化。2.特色产业经营主体培育。以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为重点,大力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着力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林牧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3.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网络。改善流通基础设施,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产地集配升级改造,加强集配中心、冷藏储运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跨区域农产品产销衔接,推动零售市场多元化发展。抓好农超对接、肉菜和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四、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通知

  5月23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4〕23号),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控工作,重点监测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事件的产地用药情况,关注多菌灵、阿维菌素等农药品种导致农残超标以及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等使用后造成农产品中甲胺磷、克百威残留超标问题。

  五、国家质检总局印发《关于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6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印发《关于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质检系统通过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电子商务质量监管等10个方面来提升消费品安全水平,并提出了一系列新办法。包括逐步建立重点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清单;加快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市场反溯监管机制;在监管工作中试行购买第三方检测认证服务;建立国内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快速预警系统;加快构建“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组织开展消费品安全标准“筑篱”行动;加强消费品生产聚集区公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对中小企业检验检测认证的便利化服务能力等。

  六、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通知》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点任务:

  (一)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二)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新设立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要报国务院批准。要不断完善收费管理,加强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要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公开,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

  (四)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取消违规设立的各种涉企收费项目。对违规收费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

  (五)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按照“正税清费”原则,通过清理取消和整合规范,逐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数量。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将暂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加强涉企收费政策宣传评估,研究完善保护企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