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后答疑 被告人认罪服法

27.05.2016  16:38

      近日,咸丰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咸丰县丁寨乡村民魏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魏某承包了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炸药仓库建设工程(该仓库归属于中铁十七局集团黔张常铁路项目部),决定在咸丰县丁寨乡高山羊村俩村民的山林里建设炸药仓库,并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山林内的林木。魏某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采伐了该山林内的柳杉73株、杉树6株,共计立木蓄积17.4立方米。犯罪后,魏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滥伐林木所制成的杉树原(条)木6件、柳杉原(条)木157件已被森林公安依法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时,魏某情绪激动,声称自己砍树是为了承包建设炸药仓库,且该仓库归属于中铁十七局集团黔张常铁路项目部,其行为是为促进咸丰发展,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宣判后,法官进行判后答疑,耐心向被告人魏某解释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该案的量刑情节和量刑依据。最终,魏某表示对判决无异议,认罪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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