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执法亦需综合治理

25.10.2016  18:14

  木须虫

  黑龙江依兰县的松花江渡口,是超载大货车前往哈尔滨的必经通道。一辆辆堆得冒尖的大货车缓缓驶入渡口的环形路,停靠在环形路左侧的警车颇为显眼。连续五日,媒体调查发现,依兰县松花江渡口江南、江北,每天停靠着不同牌号的警车,过往超载大货车交钱后,得到放行。(10月24日《新京报》)

  治理超载被异化成“买路钱”,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过发文下达罚款的任务、超载月票之类的做法,罚而不治,深陷执法经济的漩涡。如果超载的大货车只交钱便放行,没有任何票据和手续,或许不只是执法程序严重不规范,还有可能是部门和个人利用执法的权力在寻租。个案被曝光无疑是一封举报信,相关部门必须要介入调查,给社会一个交待。

  超载是由来已久的痼疾,很多人都把问题归咎于运输的成本过高。比如,山西大同市的交管部门曾经做过一次实验,一台16吨的载重汽车按照规定装载,从大同运往天津,一路上那辆车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到达天津后,还是亏损了3200多元。此外,有数据统计显示,物流成本长期占GDP比18%,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两倍。与畸高的物流成本相比,物流企业甚至是比零售业利润还要薄的行业,只有4%左右的水平。钱都哪儿去了?管理的税费,高速与路桥营业收费,汽油等运营支出等等。显然,如果不能给运输车辆一个“守法能活命”的出路,让车辆最大限度恪守安全的边界,只能是一种奢望。

  当然,就算是大幅度降低成本,并不能根治运输超载的难题。毕竟,超载是摊薄成本、提高收入的捷径。比如,个案中众多的货车大都都是绕行躲避公路收费,他们将节省的部分费用作为罚款支出,还事实上降低了运输成本。

  治超执法亦需综合治理。

  首先,行政执法不能是治理超载的唯一方式,应当进行有效的疏堵,在逐步降低运输收费的同时,根据车型调整限载标准,在适当超载范围内的,建立阶梯式的惩罚收费办法,超载达到限载倍数的一律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入刑处理。

  其次,超载治理应避免划路而治、各自为政的格局,以应对超载运输跨区域的困局,建立区域一体、收费公路与免费公路衔接的管控体系,防止治理超载成为地方收费的手段。

  第三,超载治理应当重视技术手段的运用,特别是信息互联技术的运用,给区域一体、路网一体治超创造条件,一方面对货车运输实行全程监控,另一方面数据采集、执法证据固定的技术化,提高执法的透明度、规避执法人为的裁量权,从管人向管车转变。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