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综治办负责人就《湖北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02.09.2016  15:0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7月26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近日,湖北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综治办主任董永祥同志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对《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办法》起草的背景情况? 

答:2016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以下简称《规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李鸿忠、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政法委书记王晓东、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傅德辉等省领导对我省贯彻落实《规定》分别作出批示,要求“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抓好《规定》精神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近年来,平安湖北建设成效明显,连续多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和刑事案件。每10万人命案发案数、每10万人青少年涉命案数均大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多年持续上升。同时,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当今社会是风险社会。“十三五”时期是“五个湖北”建设和“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取得决定性突破的阶段,也可能是我省发展面临的各方面风险挑战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的时期。公共安全防控和深化平安建设的任务更加艰巨繁重。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深化平安建设的主要抓手,也是巩固平安建设成果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平安湖北建设之所以有特色、出成效,关键就是在健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上有力度、不手软。2001年以来,湖北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关于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关于深化平安湖北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全省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的文件规范,打造了综治责任落实的“悬顶之剑”。但这些文件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对各级党委、政府、综治组织和各部门单位在平安湖北建设中的职责任务规定不够明确、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规定不够集中等问题。实践中,有的地方存在领导责任制实施难、一票否决难、整改落实难等问题。 

正是在贯彻落实中央《规定》要求、适应平安湖北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平安湖北建设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的背景下,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会同有关部门代拟起草了《实施办法》。 

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 

答:《实施办法》制定的核心目的就是落实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综治(平安建设)工作中的“第一责任”。通过抓“关键少数”,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问:《实施办法》的起草制定,有哪些方面的考虑? 

答:我们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文件时,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在落实中央《规定》上体现湖北的决心和力度。一方面,以“省两办”名义高规格出台我省《实施办法》,确保文件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另一方面,在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体系与《规定》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在责任内容、责任督导和追究上,严于、细于中央《规定》,紧紧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范追责情形、方式及结果运用,着力划出几条硬杠杠、设定几个硬程序,真正使铁规发力、禁令生威,通过分台阶实施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解决一票否决权制应用难的问题,用真通报、真约谈、真督办、真问责解决整改落实难的问题。 

二是在文件内容上体现可操作性。《实施办法》重点在可操作性上下功夫,着力打通综治领导责任制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在责任督导和追究以及一票否决的适用情形上,结合湖北工作实际,增加了一系列定量指标,例如,连续两次被约谈的地区、单位;连续两年全省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单位;在全省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连续三年排名末位的市、州、直管市、林区;连续两年被中央综治办确定为治安问题相对突出的市(州)和被省综治办确定为治安重点管理的县(市、区)都将被一票否决。这些定量的判定标准,大大增强了《实施办法》的可操作性,让综治领导责任制能在湖北落地生威。 

三是在责任督导和追究程序上体现法治思维。首先,为使各方主体在平安湖北建设中的职责任务更加明晰和集中,《实施办法》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依次对各级党委、政府、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各部门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及领导责任分别进行了集中规定,真正做到“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同时,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程序进行了完善,规定了对责任督导和追究不服的申诉程序,确保责任督导和追究客观公正。 

问:《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构成? 

答:《实施办法》共24条,由5部分构成。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内容。《实施办法》强调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级综治委、综治办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同时,在工作机制上,对健全落实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综治责任书,进行年度述职、年终总结和工作报告、纳入党委政府专项督查,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综治工作实绩档案、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 

二是规范表彰奖励。为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开展综治工作的积极性,《实施办法》对综治表彰奖励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每年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获得优胜的单位进行通报并予以奖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对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三是细化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和方式。《实施办法》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方式、实行主体、内容和后果等作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八种情形和适用一票否决的六种情形,明确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责任督导、追究方式,明确了相应的实施主体和程序,明确了从重和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以及受到责任督导和追究后的申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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