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企业将纳入召回范畴 不配合可罚3万

15.10.2014  12:22

  楚天金报讯(记者陈乐)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去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将零部件生产者一并纳入到产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中。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能够从条例上明确责任,会让汽车召回制度做得更好。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质检总局和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与《条例》相比,在“生产者、经营者”的基础上,新增加了“零部件生产者”。

  针对零部件生产者,意见稿特别提出: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追责到零部件生产者,说明国家对汽车质量问题一定要追根的决心。最有代表性的就是轮胎问题,大部分车企不会自己生产轮胎,而轮胎出现问题的情况又很普遍,此前召回条例没有将它纳入,车企则觉得很郁闷,毕竟不是自己生产的。”一家车企的市场总监说。

  湖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梁薇副院长则认为,征求意见稿可以说是对“汽车三包”制度的完善和补充。有了相关条例的支撑,以后还有像轮胎这样的‘扯皮’事件,质检部门就可以对零部件企业进行调查,相应的责权就会更加清晰,消费者的召回和赔付申请将会更快地得到响应。”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