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汽车保养烧坏发动机服务商负责更换新机(20161012)

12.10.2016  16:05

          湖北日报讯    9月22日,维修商终于为京山县的周女士因做保养而被损坏的汽车更换了全新的同品牌同型号发动机,同时码表(里程表)清零。

  8月15日,周女士将汽车开到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售后部做保养。保养过后,周女士开出店外5分钟左右,汽车就自动熄火了,周女士再次启动,调头开回售后部,还未到店门口,又熄火了,随后汽车再也打不燃了,售后部的工作人员将车推到修理处。

  维修人员检查后,说要拆发动机检查。周女士没有同意,当天下午,周女士找来一位相熟的汽车修理师傅查看,结论是机油问题导致发电机烧坏了。这时,维修人员方才承认,他们做保养时把机油放干后,忘加机油了,致使汽车发动机报废。

  周女士多次找售后部协商,要求更换全新同品牌同型号的发动机,售后部却表示负责维修好。周女士为此事多次东奔西走,也没有解决问题,最后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帮助维权。

  京山县经济开发区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调解人员上门找到该汽车销售公司调查,情况基本属实。据该公司负责人说,周女士的汽车是2014年12月在该公司购买的,至今已跑了2万多公里,不是新车,因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发动机损坏,不存在主观故意,因此只负责免费维修好。

  但是周女士认为自己在该售后部给汽车做正常的维护保养,保养之前发动机是完好无损的,是因为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发动机损坏,损坏的东西再修好,也是有瑕疵的,不能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就要自己承担损失。更令周女士气愤的是,维修人员企图隐瞒事实真相,想随便修修了事,因此周女士提出不但要更换新发动机,而且还要赔偿损失。

  工商调解人员认为:周女士在该售后部给汽车做正常的维护保养过程中,出现发动机损坏情况,属于消费者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经调解人员多次调解,8月19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售后部更换全新价格在1.1万元左右的同品牌同型号发动机,此次更换发动机,不影响此车以后的维护及保养;同时该公司赠送周女士8次保养(250元/次)及误工费300元。(牛群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