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

28.05.2015  18:50

        案情

        被告单位金宝公司、银源公司、力拓公司、莲花公司、鑫旺公司、星火公司6家单位在阳新县大王镇、太子镇范围内非法从事冰铜、冰镍冶炼,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所建或扩建的冰铜生产线也未经环评、“三同时”验收,所采购冶炼冰铜的原料中均有含砷物料,经配矿、制砖(球)成形,形成含砷超标的进炉料,没有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安装防治污染设备,又缺乏有效管理,无法有效控制砷污染物排放,致使砷污染物通过大气迁移传输,在大王镇、太子镇局部地区积累富集,严重污染该地区环境,导致该区域49名村民中毒,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63159元。金宝公司、银源公司、柯春和为生产经营所需,共违法占用基本农田26.20亩,林地22.18亩,  占用耕地37.65亩。

        裁判结果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金宝公司、银源公司、力拓公司、莲花公司、鑫旺公司、星火公司及被告人柯春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组织生产,排放含砷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49人中毒,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63159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曹某、石某、李某、冯某、黄某系各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金宝公司、银源公司及被告人柯某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李某、李某系各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据此,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及积极赔偿损失等情节,金宝公司、银源公司、力拓公司、莲花公司、鑫旺公司、星火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李某、黄某、冯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被判处罚金;被告人曹某、石某、石某、柯某、刘某、黄某、张某、刘某、肖某、柯某和分别判处缓刑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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