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拟出台《咸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03.05.2016  11:24

  为规范排污权交易活动,优化产业结构和环境资源配置,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咸宁市拟出台《咸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就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行政管理职责等基本内容作出规定。

  强调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市环保局应科学安排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预算和分配,各环保部门对现有排污单位核定初始排污权指标总量,应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落实污染减排的要求,并可储备一定数量的排污权指标,优先供应重大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区项目、国家鼓励类项目。《暂行办法》实施前的现有排污单位,在核定初始排污权后,逐步实施有偿使用。

  明确排污权交易采取协议转让、公开挂牌、拍卖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排污权交易双方在经市环保局核准后可进入环境交易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排污权交易,环境交易机构应将排污权交易信息公开义务。

  规定了各相关政府部门监督职责和社会公众的监管权利。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市级环保、财政、审计、价格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公民享用知情权、举报权和投诉权,新闻媒体可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曝光重大违法行为。(咸宁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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