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法院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

15.10.2015  17:47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朱某、崔某、宋某、祝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朱某、崔某、宋某、祝某相约驾船到长江用电捕鱼。由宋某驾驶木质船舶、朱某操作逆变器等电击捕鱼工具行驶在前,崔某、祝某驾驶另一条木质船舶行驶在后负责捞鱼。朱某四人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及江陵县水产局执法人员巡逻发现后,靠岸弃船逃走。经称重,现场查获渔获物重34斤。

          在庭审中,四被告人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期限、禁渔区域内,使用禁用的电击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崔某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宋某拘役四个月、被告人祝某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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