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滩管理办法》出台 将严禁燃放孔明灯等13种行为

25.03.2015  10:12

  3月24日,记者从汉口江滩管理办公室获悉,武汉《江滩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本月30日起江滩内将严禁燃放孔明灯等13种行为,对江滩内的机动车的管理也明确了具体措施。

  现行《江滩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于2002年,主要针对市民在江滩内的行为规范提出,可是过去江滩管理办公室并没有执法权,一些不文明现象处于“看得见管不了”的尴尬中,《江滩管理办法》出台使得江滩的管理有法可依,解决了执法难问题,也将对市民在江滩内行为给予规范。

  《江滩管理办法》中明确了13种严厉禁止的行为,包括禁止携带、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禁止在公共场所、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禁止在设施、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禁止私自焚烧芦苇、采挖芦笋、捕捉或者伤害动物等。

  江滩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称,2008年汶川地震后,到江滩燃放孔明灯的人日渐增多,但孔明灯易引起火灾,掉落江中还会造成长江水体污染,过去以劝阻的方式要求游客不得燃放,管理办法出台后,对于售卖、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水务执法队将有权对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明确6类需要经过相关程序允许才可进行的行为,如开展露营、汽车准入、携带宠物等,广场舞也给予规范。管理办法规定,广场舞只能在既定时间、地点、音量下进行,否则将接受处罚;携带宠物进入江滩禁止区域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针对管理中难度较大的机动车量问题,办法中明确规定除供残疾人代步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经过江滩管理机构允许后,方可进入江滩,并要符合江滩内行驶速度不超过30公里/小时的规定,超速最高可处以500元罚款。(王亚欣 李庆 向丽华)

  严禁13类行为

  ◎携带、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等容易引起火灾的物品;

  ◎携带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从事邪教活动;

  ◎未经批准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

  ◎在公共场所、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张贴、悬挂宣传品;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在设施、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

  ◎私自焚烧芦苇、采挖芦笋、捕捉或者伤害动物;

  ◎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污染周围环境;

  ◎其他影响江滩环境和损坏江滩设施的行为。

  需经许可6类行为

  ◎在江滩内开展营火、宿营等活动或者展示、悬挂标语、横幅的,应当经江滩管理机构同意,并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内进行。

  ◎除供残疾人代步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经江滩管理机构允许后,方可进入江滩。经允许进入江滩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并在指定区域停放。

  ◎在禁止携带宠物进入的区域,江滩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明示标志。

  ◎开展前款规定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到江滩管理机构登记。组织者、活动参加者应当服从江滩管理机构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开展活动,并遵守环境噪声及安全管理规定。

  ◎在江滩内从事商业活动或者大型公益活动的,举办方应当与江滩管理机构签订协议,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江滩内设置游乐、康乐和其他服务设施,举办展览等活动,应当合理布局,与江滩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害江滩环境。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
湖北省档案馆关于实体档案暂停提供利用的公告
尊敬的利用者: 省档案馆正在开展库房档案调整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