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法院首次对辱骂法官的当事人予以罚款处罚

05.08.2016  22:02

        日前,武汉市江岸法院依据《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对一名威胁、辱骂法官,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原告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由江岸法院永清法庭夏煜法官承办。该案于2015年12月17日宣判,在法定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并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有意见。2016年7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王某未经法院通知来到永清法庭,不顾值班人员劝阻冲到夏煜法官办公室,情绪十分激动,既不表明来意,也不说明理由,直接对法官肆意辱骂、威胁恐吓,言语不堪入耳,长达一个小时之久,法官、法警再三劝说制止均无济于事。根据其情节,江岸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期缴纳。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制度,编织了抵御侵害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防护网。今后,江岸法院将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严格贯彻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引导干警坚定法治信仰,做好依法裁判、判后答疑等工作。同时,对违反法律规定,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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