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被害人申诉有理 检察院抗诉改判

22.08.2014  17:51

  

  本报讯(通讯员 张俊华)近日,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受理一起被害人不服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申诉案,认为被害人申诉有理,依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最终获得改判。此举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今年1月27日,一名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急匆匆地来到检察院,直接了当地说,被告人肖某强奸案判的太轻了,他有前科,而法院判决没有认定,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接待她的检察官高志雄审查后认为,被害人李某申诉有理,应当提出抗诉。

  案件的办理过程是这样的。被告人肖某,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汉川市刘家隔镇笔架台村。1994年12月8日因犯流氓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3年10月21日晚10时左右,被告人肖某在汉川境内的汉长公路汉川市刘家隔镇西寺村路段,发现被害人李某一人在公路上行走,随即捡起一根木棍,持木棍并扼住被害人的脖子,将被害人挟持到公路边的田地里进行暴力威胁,之后又将其带到距公路约1000米被告人所有的鱼棚内,将被害人强暴二次,非法关押至次日13时许才将被害人放行。被害人随后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被告人于2013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强奸一案,该市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月20日,该市法院经依法不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肖某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是自愿的,被告人没有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采取拘禁、捆绑的方式强奸妇女,且致被害人轻微伤,可酌予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但被告人肖某上诉提出:指控其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认定其构成强奸罪错误,应当宣告无罪;愿意补偿被害人相关损失。

  本案被害人收到判决书后,认为对被告人肖某前科没有认定且量刑畸轻,不服一审法院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请求本院提出抗诉。该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肖某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对本案定性正确,但是对被告人肖某前科情节没有依法认定,并且对其量刑畸轻。被告人前科情节在庭审中已经查明,且被告人当庭承认,案卷中有判决书印证,但是,这一酌定从重情节在一审判决书中没有认定,判决确有错误,明显量刑畸轻,符合法定抗诉理由,依法按照二审程序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4年4月28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机关关于原审被告人肖某有前科情节原判决没有认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法判决如下:一、维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汉川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肖某的定罪部分,撤销其刑罚部分;二、上诉人肖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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