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法院审结首例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03.02.2016  16:04

        近日,汉川法院审结了首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男,49岁)等四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依法判处不同程度的刑罚。

        2013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多次从被告人曹某经营的应城市强兴精细化工厂购买工业盐;从被告人黄某手中购买假冒的“云鹤牌”食盐包装袋。被告人黄某通过物流从广东将该“云鹤牌”包装袋发送至武汉,被告人李某受被告人刘某雇请,用货车多次将该“云鹤牌”包装袋运输到被告人刘某在应城市郎君镇吴彭村的一废弃塑料加工厂内,被告人刘某将上述工业盐用假冒的“云鹤牌”食盐包装袋包装,然后将该“食盐”销往周边县市的个体经营户。后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刘某生产、销售的“食盐”共计13.256吨。经湖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被告人刘某生产的“云鹤牌”食盐为不合格产品。经湖北省汉川市盐务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刘某生产、销售的“食盐”的涉案价值为46855元。另查明,根据湖北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文件规定,湖北省所有县市均为缺碘地区。

        汉川法院认为,国家为了防控碘缺乏病,命令禁止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不符合碘含量标准的食盐,被告人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曹某、黄某、李某明知被告人刘某非法生产、销售“食盐”,仍然为其提供帮助,与被告人刘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依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处罚。被告人曹某、黄某、李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刘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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