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对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不抗诉决定举行听证会

13.06.2014  17:07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听证会现场(黄国华摄)

  本网讯(通讯员 张俊华、李霞)6月11日上午,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对首例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不抗诉决定举行听证会,邀请三名人民监督员听证并发表监督意见,最终作出维持检察机关不抗诉决定的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据了解,2013年12月5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川刑初字)第003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非法拘禁罪判决被告人徐金明、陈豹、肖川、钟超、田志军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本案申诉人敖年合系原审刑事诉讼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徐金明等5人均构成绑架罪,而不是非法拘禁罪,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收到被害人敖年合的请求后,作出不抗诉的决定,并已答复请求人。请求人不服检察院不抗诉决定,聘请律师代理,向该院申诉,并且还到上级检察院信访上访,要求追究案中人陈刚的刑事责任。

  汉川市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首例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不抗诉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会。通知该案申诉人、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到场,邀请三名人民监督员出席听证会并担任评议员。听证会由控申科主持。相关办案人员分别介绍案情,接受咨询,发表意见。经过三名人民监督员合议认为,申诉人敖年合于2013年4月在赌场上向徐金明借款32万元,为他人口头担保借款20万元,共计52万元一直未偿还。2013年5月7日,被告人徐金明邀约被告人陈豹、肖川、钟超、田志军共5人到武汉市古田三路找到敖年合索要借款,并强行将其带到汉川市城区广场路博翔投资公司内进行关押。被告人徐金明等人对敖年合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逼迫敖年合写下58万元(含6万元利息)欠款字据,敖打电话通知其姐向被告人提供的帐号汇款人民币10万元。次日经他人报警,汉川市公安局将其解救。此案经过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定性准确,于法有据,不抗诉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要求追究案中人陈刚的刑事责任问题,由检察院监督公安局进行调查取证,完善证据,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决断,并向申诉人反馈处理结果。申诉人敖年合因病住院未能到场,由其聘请的律师全权代理,同意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对陈刚调查取证的意见。

  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金红星介绍,如何规范对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不抗诉决定的程序和方法,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需要研究的课题。举行听证会的目的,旨在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有效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听证会促进检务公开,宣传法制,息诉罢访,促进社会和谐,通过程序、事实、证据、法条的公开来释法说理,通过接受监督的方式来提升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确保廉洁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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