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事立法调研组赴我厅开展取水许可立法调研

29.08.2016  12:04

(厅政法处)8月25日,陕西省水利厅副巡视员马景国率陕西省政府法制办、陕西省水利厅一行到我厅开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立法调研。厅副巡视员郑光雄及厅政法处、厅水资源处、水政监察总队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分别介绍了湖北水资源现状、水资源管理工作以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立法等情况,并与调研组进行了交流。 

2005年12月,我省出台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我省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特别是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该规章难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2016年1月4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 

相比2005年的《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新出台的《办法》在内容上作了较大调整和充实:一是调整了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和水资源费征收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办法》扩大了市(州)、县两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同时,《办法》还调整了水资源论证的审批权限,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统一。二是规定了水资源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将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作为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规定对超过年度用水计划的区域,暂停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不予批准。三是细化了使用地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在水资源论证环节需提交的材料和其他取用地下水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需要提供的材料,强化了地下水的管理。四是在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上体现了向基层倾斜的原则:保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自留的规定;对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由原来的按省30%、市70%分别上交改为全部由市级留成;对于应由省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由原来的被委托单位自留40%,上交省60%改为按省10%、被委托单位90%比例分别入库。此外,《办法》还就法律责任等作了相关规定。《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取用水行为,对于加快我省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节水型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 

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学习,努力提高水利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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