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象局强化汛期组织规范气象服务

09.06.2015  12:14

      近日,湖北省气象局印发了《湖北省汛期气象服务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汛期气象服务工作。
      办法规定,汛期气象服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责任区分级负责,各级气象部门要成立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工作重点是为确保长江中游和汉江中游重点堤防、大型及病险水库、大型湖泊、大中城市、大型及重点水利工程、中小河流、中小水库、中小水电站、小区域滑坡安全度汛提供优质气象服务。
      根据办法,省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为副局长,成员由机关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并对领导小组和成员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各市县气象局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也要明确具体职责。
      办法要求,全省各级气象台的预报服务岗位在汛期应当坚持每天24小时值守班制度。汛期天气预警预报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气象局、湖北省政府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应当经技术责任人审定后由本级气象台(局)长签发。
      办法指出,各市(州)、直管市(区)气象局要于每年4月15日前做好汛期气象服务各项准备工作,汛后要及时对汛期气象服务进行总结。
      同时,办法还对各级气象台的联防协作、部门间协作与专业专项气象服务、汛期气象服务奖励与惩罚等工作进行了部署。(作者:湖北省气象宣传与科普中心 汪应琼 责任编辑:唐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