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修订)》修改建议的说明

29.05.2014  15:05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  谭徽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7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认为该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

  28日上午,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应邀列席了会议。委员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经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协商同意,对该条例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将第十一条中的“落实相应的乡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人员”修改为“加强乡村公路管理机构建设,落实专门人员”。

  二、将第二十四条中“在乡村公路两侧修建构造物或者建筑物等设施,其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后的“乡、村道不得少于5米”修改为“乡道不得少于5米,村道不得少于3米”。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每年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支持乡村公路建设。”

  四、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截留和挪用”修改为“截留、挪用和侵占”。

  五、删除第四十九条中的“行政”。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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